受陈良宇关照的张荣坤暴富揭秘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14 11:11:21


4月7日,“上海社保案”涉案主要人物张荣坤案在吉林省松原市被宣判,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9年,没收13亿余元资产。
  这个不到30岁就成为巨富的人,以巨额贿赂打通权贵之门,以国家资本自造“亿万富翁”的品牌,最终难逃法网。

  小商人的离奇暴富

  2006年7月18日凌晨,张荣坤被警方从上海某宾馆住所带走。当时在场人称,张荣坤虽强装镇静,但难掩惊惶,他已有预感,但没想到这一天来得如此之快,就像初来上海的默默无闻的小商人,想不到自己能够迅速富贵。

  张荣坤1973年10月生于苏州,一直到张荣坤暴富之前,张家都相当贫困。张家当年的一位邻居说,张荣坤发财后,社会上有人说他有很深的家庭背景,“他家里哪有什么背景!不过,谁都弄不清他是怎么发财的。”

  在张荣坤暴富后的人物介绍中,写着“张荣坤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商学院金融系,获得世界经济专业硕士学位”。社会上由此猜测张荣坤与陈良宇秘书秦裕是师兄弟的关系,是在大学时认识的。但是华东师大方面表示,经过对华师大历届研究生学籍的核查,没有张荣坤的学位记录。

  苏州市第十一中学学籍卡片显示,张荣坤高中三年,代数考试就从未及格过。学籍卡上,当时班主任的评语是,对问题有一定分析能力……工作能力强,善于组织发动人。

  张荣坤是通过行贿进入上海并开始其暴富生涯的,他成功地“组织发动”了上海的一些官员:2000年以来,张荣坤向王维工、祝均一、秦裕等20多名党政领导干部和企业负责人行贿,他通过行贿从而获得资金支持、商业机会和优质国有资产,利用做假账等手段骗取社会资金,进行资本扩张。

  有关资料显示,福禧投资于2002年2月在上海成立,注册资本为5亿元人民币,后增资为10亿元人民币。至张荣坤事发前的2006年6月底, 福禧投资号称总资产有136亿多元人民币,扣除负债后,净资产高达53亿多元。

  “张荣坤暴富得很奇怪,一不靠科技文化创新,二不靠办好实业企业,三不靠现代科学管理,总之他没有‘艰苦的原始资本积累’就直接地暴发了,其暴富速度让整个社会目瞪口呆。”上海一名干部称。

  官商勾结的图谱

  张荣坤一举成名是在2002年3月:由他掌控的刚刚成立的福禧投资以32亿多元人民币报价,收购上海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99.35%股权,后者拥有沪杭高速公路上海段30年经营权。同年2月,陈良宇由上海市代理市长当选为市长,从1995年开始给时任上海市副市长陈良宇担任秘书的秦裕成为市长秘书。此前,秦裕与张荣坤已成为“密友”。

  2002年初,福禧投资为收购上海路桥,请王维工帮助,邀请陈良宇与张荣坤一起用餐。张荣坤请陈良宇关照,陈良宇当即表示支持。从此,这个29岁的苏州商人开始了上海滩“闻人”生涯。

  2002年到2005年,上海社保局多次动用社保资金向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贷款共34.5亿人民币。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获取资金后,从账外划给其关联企业上海福禧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收购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金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的股权以及房地产投资、证券投资等。

  荣誉与财富接踵而至:2002年5月,张荣坤成为上海市慈善基金会名誉副会长;7月,再任上海市工商业联合会副会长;8月,又任上海公共关系协会名誉会长;2005年还当选为“中华百位慈善人物”。

  到2005年6月底,福禧公司参与管理的公路里程已达200公里,张荣坤被称为“公路大王”,2005年升至《福布斯》中国富豪排行榜第16位。

  此外,在上海电气改制过程中,与电气并不搭界的张荣坤击败世界著名企业西门子、GE、通用等战略投资者,出资10亿元购得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1%股份,成为上海电气第二大股东。2006年张荣坤案发前不久,福禧投资还发行了面值10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开创了国内非上市民营企业公开融资的先河。

  真相大白时,人们才发现,这个“公路大王”完全是官商勾结、用国家资本“制造”出来的。

  倾家荡产 罪不容赦

  在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荣坤案进行的一审宣判中,张荣坤犯单位行贿罪、对公司人员行贿罪、操纵证券市场罪、欺诈发行债券罪和抽逃出资罪,五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对其被扣押的13亿余元资产予以全部没收;对两被告单位——上海沸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罚金2.3亿余元,对上海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处罚金5000万元。

  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专家孙万怀副教授表示,张荣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体现了我国刑事政策的两个重要特征,对有效震慑“官商勾结”犯罪行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张荣坤被处没收巨额资产和巨额罚金,让那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人警醒:法律的惩罚不仅是让他失去自由,而且要让他在经济上倾家荡产。

  孙万怀说,当前一些行贿者心存侥幸,他们认为行贿过程是天知地知你知我知,被发现的可能性很小;法律倾向于重点处罚受贿者,由于行贿者经常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案件,可能会有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等立功表现。但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和制度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贿赂行为被暴露于阳光之下,贪污腐败行为没有“不透风的墙”。我国刑法规定,行贿犯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行贿行为,法律必将严惩不贷。

  链接:陈良宇一审被判18年

  以受贿和滥用职权两项罪名获刑,并没收个人财产30万

  何耀伟

  汉族,1946年10月生,浙江宁波人,1980年4月入党,1963年8月参加工作,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建筑系结构专业毕业,大学学历,工程师。

  1970.09-1984.03 上海彭浦机器厂工人、设计员、基建科副科长、副厂长、上海冶金矿山机械公司党委副书记

  1984.03-1985.01 上海电器公司党委书记

  1985.01-1992.12 上海市委老干部局副局长、局长,上海市黄浦区委副书记、区长,上海市委副秘书长

  1992.12-2002.11 上海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市长、上海市委书记

  2002.11-2003.2. 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市长

  2003.2- 2006.9 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

  昨天上午11时30分,载有陈良宇的车队驶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齐 天 摄

  新华社电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1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中共上海市委原书记陈良宇案宣告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

  一审判决认定陈良宇的犯罪事实为:1988年至2006年,陈良宇利用担任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区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长、中共上海市委副书记、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上海新黄浦(集团)公司、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等单位在拆迁补偿、获得财政补贴款、解决楼盘闲置问题等方面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9万余元。案发后,陈良宇动员其亲属退缴全部赃款。

  2002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市长期间,违反有关程序规定,擅自决定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持有的上海路桥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限期转让给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导致该股权价值未按规定进行评估而被低价转让,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2亿余元。

  2002年至2003年,陈良宇在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明知其弟陈良军不具备土地开发的资质和条件,为徇私情同意有关部门违规为陈良军征用土地,导致537亩土地被征用,其中183亩系由耕地转为建设用地。陈良军最终违规获得354亩土地使用权,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3441万余元。后陈良军将其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变相倒卖,非法获利人民币l.18亿元。

  2004年,陈良宇在担任中共上海市委书记期间,违反规定,帮助某公司从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融资,致使10亿元社会保险基金被违规动用而置于巨大的风险之中。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陈良宇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犯滥用职权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鉴于其对于所犯受贿罪有悔罪表现,能够退缴全部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另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快评

  陈良宇权色交易未被诉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

  天津二中院昨天宣布了对陈良宇的判决结果,这一广受民众关注的案件以陈良宇被判处18年有期徒刑,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画上了一审的句号。在宣判陈良宇之后,我们更应该将这看做反腐败斗争的新起点。中央如此坚强的反腐决心和从严治党的坚定态度,必将从这一新起点出发,取得更加辉煌的成果。

  宣判陈良宇具有很好的震慑意义。刑罚本身就具有威慑功能。所谓“判刑一人,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倍加效应,用在陈良宇案上尤其适用。纵览之前的许多贪腐案件,许多腐败分子在进行腐败行为时,都存在侥幸心理,在权力的光环下,一些官员自认为级别高了便戴上了护身符,曾经是高官的陈良宇被宣判所具有的标本意义,对广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一次生动的教育。

  宣判陈良宇也体现了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惩腐的现实意义。在天津二中院审理陈良宇案,反映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规定,而受到媒体关注的陈良宇权色交易行为,并未得到起诉,反映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法律尚未规定该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行为有罪。这些严格依法办事的做法,既显示了法律作为惩治腐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体现了反腐也应遵循法制原则的现实意义。  何耀伟

  陈良宇案查处回放

  自2006年7月5日开始,中共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的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2006年8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作出了对陈良宇有关问题进行初核的决定。中央纪委随即组织力量进行了初核。

  2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同志有关问题初核情况的报告》,决定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央纪委对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问题立案检查。

  2007年7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七次会议,依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世界经理人博客http://blog.icxo.com)决定罢免陈良宇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职务。此前,上海市黄浦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已依法罢免陈良宇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职务。在随后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陈良宇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被依法终止。

  2007年7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了中央纪委《关于陈良宇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根据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根据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决定给予陈良宇开除公职处分;对陈良宇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7年10月9日至12日举行的中共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良宇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此前作出的给予陈良宇开除党籍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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