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问题困扰食品和健康领域消费维权
通过对过去一年食品和健康消费领域消费者投诉的分析,本报记者发现有三大问题困扰食品和健康领域的消费维权。
问题食品的鉴定程序复杂和举证难度大让消费维权举步维艰
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者良莠不齐:在生产环节,生产条件不合格的小作坊还大量存在;在销售环节,一些超市、农贸市场等疏于管理、把关不严。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在购买食品时很可能会买到有问题的食品。但是因为食品类产品的特殊性质,使得多数消费者在投诉问题食品的时候都遇到了鉴定举证难的问题。
北京的张先生向本报记者反映,他在一家超市花350元买了一瓶高档白酒,开启后,发觉这瓶酒的味道很差,怀疑质量有问题。于是,张先生将这瓶酒送到了国家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希望进行鉴定,但因为酒瓶已经开启,被拒绝了。张先生认为,白酒是无色液体,开启之前用眼睛是看不出优劣的,要尝一下根据口感进行判断,可酒瓶一开启就说不清了。那么,消费者面对这种情况又该怎样维权呢?
对此,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邱宝昌律师建议:对于这种情况,消费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向法院申请鉴定,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还有一种成本相对较高但是也比较实际可行的方法,就是消费者可以再去同一个销售商处购买一瓶同样的酒,以后买的那一瓶酒作为检测样本。
按邱宝昌律师的建议,张先生觉得上法院起诉实在是太麻烦了,还是申请鉴定方便些。但是,在他算了一笔细账后惊奇地发现,维权的结果即使是自己赢了,也什么都得不到。而且,还要搭进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张先生遇到的问题,虽然维权成本很高,但还是有办法检测取证的。而在过去的一年,发生了众多食品安全事件,例如含禁用药物多鱼宝、桂花鱼事件、含瘦肉精猪肉、含孔雀石绿水产品、陈化粮黄酒事件以及苏丹红鸭蛋等事件,受害的消费者却无法拿出证据,面临无法索赔的境遇。
中国消费者协会法律与理论研究部副主任陈剑指出:“目前食品企业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障制度、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预警制度、危机处理制度等重要内容,都未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比如苏丹红问题,销售含有苏丹红的鸭蛋、辣椒面,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但是,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会有一定困难。因为要有证据证明消费者食用了含苏丹红食品,而且是因为这种食品造成了健康方面的损害,这个因果关系很难取证。需要到有关部门进行鉴定、检查。而苏丹红对人体的危害可能是潜在的、潜伏的,不可能今天吃了苏丹红,明天就检测出对身体造成危害。所以消费者面临着索赔难的问题。”
维权成本过高和现行法规对问题食品厂商惩罚力度太小让消费者寒心
消费者受到损害,要去找经营者交涉,或到行政部门申诉,甚至上法院打官司,在此过程中要花费很多的财力、物力和精力,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只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大量小额投诉的成本远远大于获得的赔偿,高额维权成本让大多数受害消费者自认倒霉,放弃维权。
在过去的一年,本报记者收到了数十起对于茶饮料、休闲食品、肉制品等食品的小额投诉,并亲历了十几起投诉的全过程。其中,大多数投诉因为消费者的索赔要求与厂家的处理意见相差甚远而始终无法解决。在达成赔付协议的投诉事例中,通常也只是以商家退换货为最终解决方式,消费者对此都表示了强烈的不满。
邱宝昌律师认为,商家退换货的处理方式是合乎法律规范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双倍赔偿适用条件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如果经营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没有欺诈行为,依法是不能要求双倍赔偿的。如果消费者购买了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经营者应当给予退货处理。”
专家认为,因为大量小额投诉的成本远远大于获得的赔偿。消费者受到损害,在申诉解决的过程中要花费很多的精力,消费者往往觉得不值得。
雷曼律师事物所郝俊波律师认为,从消费者角度来考虑,如果进行索赔得到的赔偿有限,就根本不值得费力。对于生产商来说,提高产品质量就会增加成本,既然法律规定的赔偿有限,不如等消费者出了问题再去赔,反正也赔不了多少。
因此,怪现象就出现了:本来应该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反到保护了生产商。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武高汉认为,要改变这种情况,政府必须建立鼓励投诉的政策,尽快将最低赔偿金制度纳入法律体系,鼓励消费者在受到损害以后去投诉。比如国外的最低赔偿制度,在美国不管你受到损伤的额度是多少,最低赔偿额度是200美元,在夏威夷最低赔偿1000美元,贫困的州是25美元。最低赔偿制度的好处是让那些在小利益上损害消费者权益并存有侥幸心理的人望而却步,因为一旦被发现,一次赔偿金就非常高。
对消费者而言,如果索赔的成本(既包括经济损失也包括相关时间精力的消耗)高于索赔所获得的赔偿,那么从理性的角度而言,进行索赔就是不适当的。所以,如果想让消费者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首先得让消费者不会因维权而遭受损失。应尽快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建立最低赔偿额标准,这样可以适当提高消费者的索赔积极性。
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事故赔偿金额让不幸遭遇医疗事故的患者不满
2006年2月,浙江省发生的一起因院方过错致使幼儿失明的医疗诉讼,经医学会鉴定构成医疗事故。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院方支付患者医疗事故赔偿10.7万元。患儿的父母认为相比终身失明,这个金额过低,患方的代理人、医生出身的朱祖飞律师告诉本报记者:“相比人身损害赔偿,医疗事故伤残赔偿额确实比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