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人,一定要关心自己的手机!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3-21 15:24:50


以案说法,以案为戒.用真实案例讲述窃听他人隐私所带来的法律及道德后果,警示后来者三思而后行.
  注释:以下简称【甲】为某新型焊接设备厂。
   以下简称【乙】为某无线电专用设备厂
  甲与乙均生产P103型和P105型点焊机。2005年初,甲由于市场信息来源不足,致使销售发生困难,而乙生产的同类产品由于市场信息多,销售情况良好。
    甲为扭转本厂销售情况,决心窃取乙的市场信息。由于乙对其经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甲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其经营信息。甲为获取乙的客户名单,扩大本厂产品销路,牟取利益,安装了网上购买的窃听装置。
  
    自2005年5月初开始,甲厂长在 网上购买手机,对乙销售科销售人员的电话号码进行手机,并对销售科人员的内容进行窃听、录音。至案发时止,共获取乙的经销信息200余条,其中有价值的客户名单10多家。与此同时,甲逐一与乙的这些客户进行联系,并采用低于乙同类产品价格1200元/台到1600元/台的报价推销本厂的产品,先后与其中5家单位做成了点焊机业务,以每台500元至每台980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出本厂的P103型、P105型点焊机共8台,合计销售金额57550元。
  
    乙发现本厂的客户纷纷与甲作成点焊机业务时,即觉得事情很奇怪。经派人调查,发现了甲的窃听行为。2005年7月13日乙向所在地市工商局投诉甲侵犯其商业秘密,请求工商局制止侵权行为,保护其商业秘密。世界经理人博客http://blog.icxo.com
  
    市工商局接到乙的投诉后,于当日立案,并着手进行调查。经调查,工商局认为,甲利用窃听装置,通过手机窃取并使用乙的商业秘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市工商局子2005年8月11日做出决定:责令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评析]
  
    本案是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典型。
  
    商业秘密对于拥有者往往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侵犯别人商业秘密者,往往是为挤占市场的目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别人拥有的竞争优势。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千方百计获取竞争对手商业秘密的行为越来越多,除了采取盗窃手段之外,还有胁迫、利诱、挖走竞争对手关键人物、借助学术交流和商业交往等手段来获取他人商业秘密,而且花样不断翻新。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能多一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多学会和研究一点保护商业秘密的防范手段,以真正保护住企业的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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