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的发展与风险控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1-30 23:08:35 / 个人分类:经济
引 言
在西方国家,消费信贷是在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二战以前,西方国家调控消费的主要手段是财政和收入政策。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引入金融政策作为调控消费的重要手段,消费信贷迅速发展。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先后陷入经济衰退,有效需求不足,各国纷纷发展消费信贷,刺激消费需求。在美国、西欧等一些国家,消费信贷在整个信贷额度中所占比重一般为20%—40% ,甚至高达60% 。我国的消费信贷刚刚起步,2001年10月末,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余额为5724亿元,占各项贷款余额的9%。在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我国的商业银行正沿着“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道路发展、挑战与考验,机遇与发展同时摆在每个银行经营决策者的面前,如何接受挑战,经受住严峻考验,如何抓住机遇谋求银行更快更好地发展,成为衡量银行决策筹划与经营运作成败的关键所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外资银行凭借其在制度、机制和资金实力等方面的优势开始抢滩中国市场,加这我国商业银行内部存在的问题,将使我国银行业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将通过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大力拓展消费信贷业务,这也将会成为我国银行业整体应对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挑战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消费信贷起步于80年代中期,一些商业银行率先在部分大中城市开办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体制以及消费观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消费信贷发展缓慢,到1997年底,全国消费信贷规模才仅有172亿元。
1998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消费信贷步入快速增长轨道,不仅总量迅速上升,而且品种也日益增多。截至2001年末,消费信贷余额为6990亿元,比1997年末增加了6818亿元,增长了39.6倍;消费信贷占各项贷款的比例也由不足0.3%上升到6%。消费信贷品种呈现多元化发展的态势。从消费领域看,发展到住房、助学、汽车等多个消费领域。从信贷工具看,发展到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机构,也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展到有条件开办信贷业务的所有商业银行。
1. 我国消费信贷的基本项目
(1) 住房信贷是消费信贷的重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个人住房贷款成为消费信贷发展的重点。为了支持和鼓励居民购买住房,国家通过重点支持经济适用型住房建设、对住房贷款实行优惠利率等多种措施,发展住房贷款,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1998年、1999年和2000年,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分别为427亿元、1358亿元和3377亿元,到2001年已达5598亿元,与1997年相比,增加了5467亿元,增长了41.7倍,占消费信贷余额的80%。
(2) 助学贷款处于稳步发展阶段
1999年以来,为配合高校扩招政策及收费制度的改革,国家出台了教育助学贷款政策。助学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在校学生或学生家长。助学贷款分为国家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助学贷款两大类。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对全日制高校中经济困难的学生发放的、财政予以贴息的贷款。一般助学贷款是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对高校学生、学生家长发放的一般商业性贷款。1999年至2001年,在有关部门特别是高校的配合下,已累计发放了国家助学贷款14.4亿元,共计扶持了37.9万名学生就学读书。助学贷款余额已达32亿元,其中国家助学贷款为13亿元,一般助学贷款余额为19亿元。
(3) 汽车消费信贷发展适度
1998年,面对物价水平下降、消费需求不足的宏观经济形势,按照国家关于扩大内需的政策要求,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开始选择经济比较发达、金融服务好、汽车消费需求较大的地区,对国产汽车开展消费信贷试点工作。由于大规模推进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条件尚不成熟,并出于环保、城市交通以及能源短缺的考虑,汽车消费信贷平稳适度发展。到2001年末,汽车消费信贷余额为436亿元,占消费信贷余额的6%。
(4) 其它项目的发展情况
同时,耐用消费品贷款、旅游贷款,以及存单、国库券质押贷款和信用卡等品种和形式的消费信贷发展基本适度。截至2001年末,其他消费信贷余额为1364亿元,占各项消费信贷余额的20%,其中存单、国库券质押贷款占了大部分。
2. 消费信贷通过多年的发展带来显著的社会效应
(1) 是增强了消费者的购买力,提高了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根据调查推算,1元消费信贷可以带动1.5元的商品消费。以1∶1.5的比例推算,1998年、1999年和2000年,通过发展消费信贷,分别带动了约400亿元、1400亿元和4300亿元的消费需求,2001年又带动了约4100亿元的消费需求。通过消费信贷,消费者合理安排了即期与远期消费,实现了多层次消费需求,切实提高了生活质量。
(2) 是扩大了内需,拉动了经济增长。消费信贷对经济增长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通过增加最终消费品需求,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通过促进产品销售,刺激投资,扩大投资乘数效应,带动经济增长。1998年、1999年和2000年消费信贷分别增加300亿元、925亿元和2868亿元,逐年增加。2001年又新增2755亿元,占金融机构贷款增加额的21%。消费信贷的迅速发展,通过增加最终消费品需求,以及扩张投资乘数效应,有力地带动了住房、教育等相关产业的发展。以住房贷款为例,2001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1%,其中房地产开发投资增长25.3%,房地产贷款增长27.2%,个人住房贷款对拉动消费和投资发挥了重要作用。
(3) 是改善了银行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了信贷资产质量。2001年末,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余额为6179亿元,占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余额的9.6%,资产结构明显改善,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很低,还不到1%,明显低于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各项贷款不良贷款率的水平。
二、 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分析
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空间不断拓展,住房信贷、汽车信贷、耐用消费品信贷、助学信贷等业务获得迅速发展。2000年,全国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加1.33万亿,同比增长14.3%,其中消费贷款累计增加2592亿元,比1999年多增加1693亿元,占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多增额的68%,在全年贷款总增长额中的贡献率为19.7%。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不断扩大,该项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也逐步暴露出来。
1.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源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信用机构是现代IT技术应用得最为彻底的金融类机构。在信用网络中,每个人都拥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它类似于我们的身份证号码,一旦拥有,终生不变。个人的收入、纳税、借款、还款等情况都记录在案。即使是业余兼职的报酬,雇主一般也是打入个人账户,而不支付现金。个人的不良记录都会被记录下来,以备其他银行查询。银行根据个人既往的信用记录,就可以判断把钱借给他是否有风险。当然,也会有人用现金交易来回避监管或偷逃税款。但一经发现,处罚将十分严厉,并成为其一生的污点。这不仅影响了找工作,而且影响他退休后的保障。这种高度的货币电子化为建立个人消费信用档案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个人的收支状况都可以通过发达的信息网络反映出来,银行和资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这些资料。个人信用登记制度的建立,是由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来完成的。二战以后,美国消费者信用报告机构获得了长足的发展。目前一次信用查询的在线答复在几秒钟内就可完成。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银行采用当面对证或上门察看等原始征询方式已经不能保证信用信息的时效性和可靠性。比如,浙江省某银行自2000年初开展住房和汽车的消费信贷以来,发现约有15%的借款人根本就没有在银行代扣账户上存钱,如此高的违规比例显然会造成很大的道德风险。此外,一些借款人由于收入大幅下降或暂时失业等市场原因,无法按期还款,尽管这种情况目前还不多,但随业务量扩大,相应的风险将呈上升趋势。例如,在发放助学贷款时,许多银行经常采用学生互保方式,如果宏观经济形势恶化,毕业生就业压力上升,那么大多数学生都可能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加之,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健全,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商业银行就很难查寻到借款人的去向和收入状况,这种互保方式蕴含的风险自然会显现出来。
2. 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防范,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相比之下,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 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
美国在消费方面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主要有:《信贷机会平等法》,《诚实借贷法》,《公平信贷报告法》,《社会再投资法》,《信用卡发行法》,《破产法》等。并且,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美国的相关法律也不断修正,以适应社会的要求。
反过来看我国,虽然“欠债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然而在“同情弱者”的文化背景下,我国实践中常常发生“欠债有理”的现象,一些法律法规中似乎也有“维护债务人权益”的倾向。现行法律条款基本上都是针对法人制定的,很少有针对消费者个人贷款的条款,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这使得银行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缺乏法律保障,对出现的问题往往无所适从。由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客户比较分散,均是消费者个人,并且贷款金额小、笔数多,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又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如汽车消费贷款,国外通行的做法是以所购车辆抵押担保。而在我国购买汽车的单据中,没有一项是出具给银行的,因此汽车抵押给银行后,银行却无法控制过户行为,造成不小的风险隐患。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因此,要从法律上对银行个人贷款经营给予必要的保护。
4. 借款人多头贷款或透支,导致信贷风险上升
随着国内金融业务的广泛交叉,借款人可以多头贷款。但同时一些借款人利用商业银行之间信贷信息交流不畅的缺陷,重复抵押贷款、逃废债现象时有发生,信贷风险增大。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在1996年起实施了贷款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信贷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加强了信贷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由于贷款证是文本式管理,登记的信贷信息有限,汇总分析难,也有一定的时滞。
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贷款风险
5. 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
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诚信度不高的问题,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报表不真实的多,完全真实的少,这种以企业财务报表真实性为前提的道德信用,不具备获得银行贷款的基本条件。因此,企业也很难找到担保单位和担保人。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企业抵押物不值钱,抵押物变现率一般也只有30%左右,有的抵押物,实际上根本就不能变现。即使把这些不值钱的抵押物,作了抵押,银行从思想上也不愿意接受。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6. 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
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贷款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而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7. 利率尚未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
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处于管制阶段,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
8. 指令性发放消费信贷,形成巨大的风险隐患
近年来,为扩大内需,扭转宏观经济形势,人民银行制定了有关指导原则,鼓励各商业银行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不少违规操作现象,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不少银行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对高风险、低信用的客户提供消费贷款,一些地区的基层行甚至为了完成贷款任务,给大量收入无保证的下岗职工发放金额高达数万元的消费贷款,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 商业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对策和建议
面对消费信贷的发展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系统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以信用卡个人信息资料为基础,将其他各专业部门保存的个人客户信息资料集中起来,建立全行性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并以此为基础建立个人信用总账户,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业务均通过总账户进行。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第二步,由中央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人征信公司,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劳动力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司正常运转。目前,这项工作的试点已经在上海展开,应下大力气将成功经验向全国推广,为消费信贷的全面开展创造条件。
2. 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金融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信用评价体系是消费信贷风险管理的基础,银行可以根据个人信用状况规定不同层次的服务与优惠,如信用累积分达到一定数额,可定期寄送银行资料和服务信息;信用卡透支额度可增大、期限可延长;个人消费贷款、按揭贷款利率在可行范围内可适当下浮;个人贷款担保可根据信用状况等调整。而对信用积分低的客户,则限制办理某些业务,列入黑名单的客户,银行应拒绝提供服务。
3. 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①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经济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②从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目前,发展形势较好的行业有电信、电力、外贸、金融、计算机、教育、医药等。③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4. 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要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逐步做到在线查询、分级审查审批,集中检查。从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
为了确保贷款管理过程的科学化,银行应当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将贷款管理各个环节划分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制约的管理岗位,建立权力制衡机制,明确各自的职责。
(1) 申请贷款企业进行信用分析,对贷款项目进行项目评估。调查核实企业贷款申请书中所列情况是否真实、准确;调查借款人的合法性,了解借款人是否具有贷款的资格和条件;调查借款人申请贷款的用途、原因;分析、预测借款人偿还贷款的可能性;对贷款申请的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贷款方式、贷款条件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这个岗位一般由信贷员承担。
(2) 贷款审查岗位。首先对贷款调查人员提交的贷款调查报告进一步审核、审查贷款依据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本行的贷款政策和贷款原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的经济政策;其次要审查本行资金头寸是否充足,能否满足贷款企业的资金需求;最后,就贷款额度、期限、方式、利率、条件等岗位由信贷部门负责人承担。
(3) 贷款决策岗位。在审阅贷款调查报告和听取贷款调查、审查岗位意见的基础上,做出贷款的最终决策,同时安排贷款所需资金。贷款决策环节是整个贷款过程的关键性环节,决策人员应认真听取贷款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的意见,作出科学的贷款决策。贷款最终决策一般由主管信贷业务的行长担任,有条件的银行应成立贷款审批委员会,并按分级负责、集体审定、一人审批的原则进行决策。
(4) 贷款检查岗位。在贷款发放以后,对贷款进行跟踪检查,掌握贷款的去向,监督企业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定期分析贷款的使用情况,及时发现贷款的风险信号,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补救。
(5) 贷款稽核监督岗位。检查信贷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检查贷款过程是否符合贷款规程;检查从事信贷业务的有关人员是否遵循贷款制度,有无“以权谋私”现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责成有关人员或部门予以纠正。
5. 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将其持有的消费信贷资产,按照不同地域、利率、期限等方式形成证券组合,出售给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信托公司(SPV),由其将购买的贷款组合经担保和信用增级后,以抵押担保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由于消费贷款具有利率、借款人违约、提前偿还等多种风险,通过SPV对证券组合采取担保、保险、评级等信用手段可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降低了发行人的融资成本。同时,抵押担保证券以消费贷款的未来现金流量为基础,期限较长,相对收益风险比值较高,为金融市场中的长期机构投资者提供了较理想的投资工具。
6. 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在欧洲国家,一般采用住房抵押担保发放住宅贷款,在香港实行购房抵押,又称“按揭”业务,是购房的单位或个人以购房合同作抵押获得贷款的方式,美国的抵押贷款之所以不亚于其它贷款的吸引力,不仅因为有三个抵押市场中介来增强抵押券的流动性和偿还力,而且还因为有抵押担保机构来保证抵押贷款的如期收回,在美国进行住房贷款担保的机构有官办的,也有私营的,一旦购房者违约,它们承担金融机构的贷款损失。美国抵押担保的成功还在于设定了融资机构和二级抵押机构,并建立抵押保险,有效增强了贷款的清偿力。我国要尽快健全抵押担保制度,具体应注意几方面:首先应完善担保法,增加有关个人消费信贷的详细条款;其次,应培育规范的抵押品二级市场,使各种贷款抵押物能够迅速变现。第三,可考虑由政府出面组建消费信贷担保公司,为长期消费信贷提供担保,这也是一些西方国家发展消费信贷的成功经验。如美国有四家政府性质的按揭担保机构,主要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并向银行收购部分个人住房贷款,发行住房按揭担保债券,从而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部分居民难以提供担保和银行的资金流动性问题,促进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发展。第四,国家应规定一定金额以上的贷款都要设定担保,银行可视各个贷款品种的规定及申请人资信状况,要求全部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并对担保程序进行严格审查。
7. 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发展。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8. 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
(1) 人民银行应加快利率市场化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大的余地,以便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同时,应允许商业银行在办理消费信贷业务中收取必要的手续费、服务费,以补偿商业银行信贷零售业务付出的成本。在消费信贷的利率方式安排上,一般应采取浮动利率制,按年度调整一次,从而减少银行利率风险。
(2) 对贷款期限长、利率风险大的住房贷款尽快实行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并行的利率制度。固定利率是指按照事先确定的利率计算全部贷款期内的全部利息,该利率不再做任何调整和改变。浮动利率是指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只规定最初一段时间内的利率,在合同到期后,就要根据事先约定的新利率计算方法,按照当时的市场利率重新确定下一阶段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包括一年期、三年期、五年期等不同期限。通过消费者对两种利率的自由选择,增加消费者的风险和收益意识,规范消费者和银行之间的行为方式和业务往来。
(3) 实施提前还款罚息制。由于消费信贷一般为长期贷款,利率变化将导致银行蒙受利率损失的可能。当利率下跌时,消费者会提前偿还固定利率的贷款,而以较低的利率举借新债。借新债还旧债,会导致银行丧失贷款收益,并给银行重新安排资金造成困难。为此,银行应收取高于预定利率的罚息,弥补信贷资产损失。
四、 发展消费信贷的政策思路
发展消费信贷,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信贷政策的重点。商业银行应在切实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强化管理,改进服务,继续推进消费信贷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为消费信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 逐步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
个人信用征信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制度。我国对企业的信用评估才刚刚起步,个人信用制度几乎完全是空白点,银行对个人的真实收入情况、信用水准很难掌握。由于缺乏这一基本制度,银行很难全面、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资信情况,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的各种风险因素进行跟踪监督和控制,缺乏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制度基础。因此,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是发展消费信贷的一项十分重要和紧迫的任务。目前,人民银行已经率先在上海市开始了个人信用联合征信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经验和成绩。但是上述试点仅限于金融部门,信用信息也仅限于金融信息,很难实现其他非金融信息的汇总。信用信息披露缺乏法律依据,信息系统的内容、建立顺序和管理运作模式等问题亟需解决。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个人信息披露的法律依据,选择消费信贷发展较快的北京、上海、广东、浙江等地区,扩大试点,加大推广力度。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和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最终实现个人信用评级。
2. 重点发展住房贷款
近几年来,中国经济何以能够持续高速发展,最大的动因是房地产业。而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又完全是商业银行消费信贷支撑的结果。从1998年起,个人住房消费信贷呈几十倍地增长,到2003年年底,个人消费信贷余额有近12000亿元,而光今年上半年又增长了近50%,有17000多亿元。个人消费信贷的快速增长,一方面说明了国内民众消费观念的巨大 变化,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商业银行风险防范的不足。
住房贷款在消费信贷发展中占有绝对比重,今后一个时期,住房贷款仍然是消费信贷发展的重点。一是要完善管理,改进服务,要在切实防范住房贷款风险的基础上,严格按照贷款条件,发放住房贷款,严禁降低贷款条件,发放“零首付”等住房贷款。二是在贷款对象上要适当倾斜,重点发放经济适用型住房等中低档住房贷款,优先满足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贷款需求。
银监会9月份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以下简称《指引》)。根据该《指引》,个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应控制在50%以下,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应控制在55%以下。并要求商业银行不得违反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中有关贷款年限和贷款与房产价值比率等方面的规定;应通过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审核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应通过借款人的年龄、学历、工作年限、职业、在职年限等信息判断借款人目前收入的合理性及未来行业发展对收入水平的影响。以便促使各商业银行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于今年3月16日发出通知,2005年3月17号起,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将有两项调整。一是现有的房贷利率优惠取消,房贷利率将回归到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上,实行下限管理,利率下限为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以5年期房贷为例,现在的优惠利率是5.31%,调整后利率最低是5.51%,提高了0.2%。二是对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的部分地区,个人房贷最低首付比例可由20%提高到30%,具体可由商业银行根据各地房地产价格涨幅自行确定。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也于
3. 适度发展汽车消费信贷
目前,各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以及对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分支机构制定预警、整顿、停牌等制度,控制汽车消费信贷的风险。但是,由于此项业务开办时间短,还缺乏经验,同时由于存在汽车抵押登记难、动产抵押监管困难、汽车履约保证保险制度在一些地区尚未推行以及加入WTO后国产汽车价格不确定性因素较多等问题,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有一定的潜在风险。根据国际经验,居民住房和汽车贷款是各国商业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的主要品种。加入WTO后,国外汽车将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同时带来卖方信贷。如果中资金融机构现在不抓紧时间熟悉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和占领市场,很可能会在将来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陷入被动。我们认为,在切实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度发展汽车消费信贷,客观上是需要的。适度发展的原则是从严审批、加强管理。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管理,针对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发展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办法。
4. 大力发展助学贷款
由于借款学生毕业后流动性大,以及助学贷款成本高、后期管理困难,一些金融机构发放助学贷款的动力不足。针对上述问题,今后一个时期,人民银行将在切实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四定”、“三考核”原则,推广助学贷款。“四定”是指要按照定学校、定范围、定额度、定银行的原则,发放助学贷款。由教育部门确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全日制本专科高等院校名单,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与教育部门合理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额度,由高等院校分别选定一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建立协作关系,开展全面信贷合作,对一定范围的在校学生发放助学贷款。“三考核”是指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按月考核各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人数和申请金额、审批人数和合同金额、发放人数和发放金额,并按月汇总上报。
5. 重视发展耐用消费品贷款
据统计,我国城市空调的普及率仅为5%,电脑的普及率仅为2%;农村彩色电视机的普及率为27%,洗衣机的普及率仅为22%,家用电冰箱的普及率仅为8%。耐用消费品市场潜力巨大,为金融机构开展耐用消费品信贷业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商业银行应积极与商家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耐用消费品贷款,如由商场承担利息、提供担保、银行发放贷款等多种形式,支持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
6. 大力开展信用卡业务
国外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的比重仅次于住房信贷,除住房外,大多数消费信贷业务均通过信用卡发放和支付结算,既简化手续,又便于监管。商业银行应大力发展信用卡业务,鼓励消费者先消费,后还款。同时应借鉴国际经验,考虑对信用卡消费在利率上给予优惠,给予一定期限的结账期,结账期内,实行免息消费。
7. 商业银行要继续改进金融服务,积极开展消费信贷业务
一是要树立营销意识,健全激励机制。商业银行要建立消费信贷营销观念和机制,鼓励信贷人员围绕消费需求,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发展新客户。同时,在建立对信贷人员约束机制的同时,研究制定对信贷人员发放、回收消费贷款的综合考核办法,健全激励机制。二是改进服务,加强管理。商业银行应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单笔金额小、贷款次数多等特点,逐步建立相对简便的评估程序和贷款手续。三是切实防范消费信贷风险。要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授权授信管理,加强自我约束,严禁违规经营。
8. 完善消费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
目前消费信贷发展的许多相关配套设施尚未建立健全,如消费品抵押二级市场不发达、部分消费品税费负担重、法律法规不健全等。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将严重阻碍消费信贷的进一步发展。为此,有关部门应加强配合,进一步完善消费信贷发展的外部环境。
(1) 逐步建立消费品抵押二级市场。发达的消费品抵押二级市场是消费信贷
发展的推动器。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抵押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完善抵押二级市场,建立消费品抵押二级市场。通过二级市场的发展,深化一级市场,提高消费信贷资产的流动性。
(2) 是尽快研究解决消费信贷及消费品的税费问题,尽快统一、规范税费标准、税费种类,逐步减轻税费负担,鼓励消费者借贷消费。目前,应抓紧研究解决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品种的税费问题。
(3) 是健全消费信贷法律法规。目前,在实际操作中,消费信贷主要依据住房、助学等单项消费信贷管理办法,国家尚未制订统一、规范的具体针对整个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许多规定尚未明确。因此,有关部门应加快制定和完善消费信贷的法律法规,对消费信贷的对象、程序、用途以及消费信息的披露、消费机会的平等、消费信用的评估等作出规定,切实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保障信贷资产安全、开展消费信用调查以及依法保护个人隐私,提供制度保障,使消费信贷走向法制化发展的轨道。
结 束 语
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优化信贷资产质量与结构,是商业银行加快自身业务发展,不断提高经营效益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一系列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商业银行信贷工作也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信贷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防范。但是由于面对复杂的市场经济环境,企业发展水平良莠不齐,加之受宏观经济调控及经济体制改革带来的影响,导致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滑坡,应收利息有增无减,非正常贷款居高不下,造成这一局面既有外部宏观经济环境影响的客观因素,也有银行内部自身工作造成的主观因素。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持续下降,信贷风险不断上升。本文认为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信贷风险管理体制,但还存在诸多弊端。因此,借鉴西方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创新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提出改善我国银行信贷风险管理质量的政策建议。
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步建立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规则运行的现代商业银行。银行业是典型的风险行业,健全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安全、有效运作的前提保证。西方商业银行在长期的经营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风险管理经验,这对于正在走向国际化、市场化的我国银行来说,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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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时间: 2008-05-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