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两国住房保障制度优劣对比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6-20 00:04:47


      中德两国住房保障制度优劣对比

                         亚张良(今传媒)

    笔者日前分别在《中央房改之廉租房制度——8年执行评价》、《中央房改保障制度,何以在执行中被10年搁置?》、《中央房改保障制度  在执行中被10年搁置(二)》各文中,通过初步求证,已得知我国的廉租房保障制度内容,8年来的执行效率不足4%;政策经济适用房保障制度内容,9年来的执行效率亦不足10%
今日清晨在整理“德国安居住房保障通览”章节中,小结如下:
    1、德国政府住房保障制度与所有成功国家的共性特点,就是向低收入家庭倾斜。如在柏林,法定向区政府申请“福利住房”(或称“社会住房”)的低收入标准为: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1.7万欧元,两口之家年收入低于2.5万欧元的德国公民,都可以申请“福利住房”。单身居民申请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两口之家不超过60平方米。从申请到审查通过入住福利房的时间周期,为6个月到两年左右。按德国联邦建筑和土地规划局负责房地产事务的官员马库斯•西吉斯蒙德07年5月27日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的说明:这类住房,德国政府是以低于成本的租金供应给低收入居民的。
    2、德国城乡居民总人口近8200万人(其中730万外国居民),按户均3.4人计算,全德约为2412万户家庭,德国政府目前已建成使用的“福利住房”已超过1000万套。占到全德家庭总数的41%以上。
    3、政府对住房开发商依法干预的内容,同样是干预到量化具体且便于掌控:如慕尼黑,其城建理念是让不同阶层的市民“混合”居住,法定创造(而不是口号创造)——使相对富有和贫困家庭享有在同一小区内生活、学习、娱乐、交流条件。用制度来避免德国栓会两极分化分居的富人区和贫民窟。因此,法定为地产商所新建的住宅区,必须有20%面积的“福利住房”大约在30年内交由政府“掌管”,由政府住房局进行统一审核分配。

    结论
    最值得肩负建设民本民生和谐社会的政府所借鉴的——
    是德国政府秉承了该民族严谨上佳的政策执行能力(不仅仅是勤劳勇敢一类的虚词大话),按国际通论的各国相对最低收入家庭或贫困家庭20%比例,德国政府目前已成功完成了超出上述比例两倍的“福利住房”制度覆盖。其制度执行效率为200%!在今天同样拥有着几千年悠久文明史的东西方国家里,其制度执行兑现率名列第一
    德国政府的上佳表现再次验证,再美妙入耳的好制度,更需要恰的是坚定尽责的政府执行能力来务实兑现制度。这一点,与我国中央住房制定的保障制度,被实际执行效率,仅为不足10%相比相形,更值得我们深切借鉴、反省!
   具体到“创新制度”上,在设计上好的制度内容同时,如何在执行制度的“制度”上创新?如何开始以法定法规内容注重侧重——今后各级政府量化细化的执行能力考核?如何用制度及时筛选剔除大批精通口号却行动劣质的“南郭先生”?
   
   【详述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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