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年迷惑中国的“体制与机制”辨证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6-28 18:54:52


     30年迷惑中国的“体制与机制”辨证

                         亚张良(今传媒)

    近期,笔者在梳理中国制度保障住房的法定内容,何以被10年执行搁置架空?因何能10年搁置架空而致使房改成败沦陷尴尬?为破解疑问,就必然要触及到所有成功国家何以成功?其成功的共性是什么?

    今晨,再次整理所有成功解决住房保障问题的国家共性特征章节,初步归纳如下:
    成功共性特征一
    制度保障住房建设内容,均由政府掌控的“规划经济体制”主导完成
   该“规划经济体制”包含建设规模规划、与规划指标相匹配的资金落实、政府专职住房保障部门所责任执行的量化建设指标……,等等。
    很明确,除了建安工程和物业服务等建设环节需运用市场经济机制充分竞争调剂外。无一不体现了完全由各国政府掌控主导的保障住房规划经济体制特征与内容。

    通过对我们国家主要决策领导人目前所注重的新加坡、香港、美国、德国诸家住房保障制度的成功执行通览。均印证——无论是新加坡“组屋”与香港“公屋”,还是美国的“廉价住房”与德国 “福利住房”。由政府掌控的“规划经济体制”来主导制度执行的共性特征,无一例外。

    成功共性特征二:政府对公共保障住房部分实行规划经济体制强势主导的同时,对市场经济机制主导的商品住房建设部分,亦有非常细化具体的管制干预规则。
    无论是美国具体到一项住宅建设项目,依法允许出售给作为投资用户的住房比例,最高不能超过总量的10%,通常为5%至7%的政府管制内容;
    还是德国法定为地产商兴建的住宅区,必须有20%面积的“福利住房”。一经建成,一般在30年内交政府“掌管”,由住房局统一分配的政府管制细则。
    或者是新加坡无论贫富家庭,一旦购买了任何性质的商品房,其原有的公共组屋就必须退还政府,否则,新购的商品房不得入住,若违法入住将受到严厉制裁。
    等等……
    以上各国政府强制干预的特征共性,均生动验证并为所有幼稚痴迷市场经济的后来国家做出表率:自由市场经济机制仅仅作为“机制”,岂能左右或扰乱一个健康国家制度保障住房的规划经济体制?

    成功共性特征三
    汇总上述一、二共性特征,凡成功解决制度保障住房的国家,均突显出该国家制度信用与政府威信较高的同步特征。
    通览透视新、港、美、德,均为将市场经济机制成功运用于所有经济领域国家和地区。但在兑现国家住房保障制度内容层面,即政府的行政作为层面,无一例外地实施着规划经济体制特征(即国家计划经济特征)。这一点,特别值得中国深切反思:规划经济(计划经济)体制,是从属国家制度总成、集中代表国家全局经济意志、也是国家机器还需要继续存在的功能性理由之一。而市场经济机制呢,仅是运行国家规划经济体制中的可灵活选择的利用工具之一。体制与机制,是法定制度决定的“体制原则”,与该体制在执行过程中可选择利用何种“机制工具”,两者是截然不同的法治属性辨证关系。
    由此,有必要将“经济体制”及“规划经济体制”与“经济机制”的基础性问题,做出清晰的界定,呈供所有的读者持斧批判

    “经济体制
    通指一个国家经济性质与法制制度所决定的组织管理制度与分配制度总成。
如:社会主义公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混合体制;资本主义以私有制为主导的多种经济混合制;普天之下莫为王土均为王奴的家天下封建制;……等等。

    “规划经济体制
    特指从属具体国家、集中该国家税收财力、代表该国家经济意志、执行该国家法定制度内容的国家行政作为。

    “经济体制”与“规划经济体制
    两者是上位制度与下位执行制度的辨证关系。
    “经济体制”为上位国家经济制度总成;而“规划经济体制”是以规划(或计划)方式来量化政府执行内容,同步作为考核政府信用根据的下位执行制度总成。
     规划(计划)经济体制,作为下位的执行制度总成,充分体现了国家通过统一征收占国民净收入绝对多数的财税资金(笔者将另文详细论证)、统一执行国家制度计划、坚定不移地通过行政经济手段来主导并管理国民经济按国家经济体制的意志有序健康发展。

    经济机制
    泛指一个经济工作系统中的局部组织功能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运行工具和多种利好的方式方法。
    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奖惩机制等等。

    对以上“经济体制”及“规划经济体制”与“经济机制”的基础性问题,先做出了以上较为清晰的界定后,再通览透视新、港、美、德四国和地区国家制度保障住房的成功实践,即可得出进一步清晰的验证,即所有健康国家是否能法治管理的共性特征集成
    法制建设在先,其后实现法治规范;法制规范在先,其后实施住房改革行为与尽善利用市场机制。
    法治在先,确保国家保障住房经济体制,担当市场主导;法治规范秩序在先,其后尽善尽美的住房建设工程服务等等的市场经济机制——可充分驰骋辅助,充分盈利。
    浓缩
    规则在先,行为其后。即是法治标志;
    行为在先,规则滞后或规则模糊或规则朦胧……,即是人治本质。
    法治意义的责任量化分明,“是非”阳光通透,法难推责;
    人治意义的责任模糊朦胧,“是非”模棱两可,旨在推责!

    今晨小获,立此存照。

    【注:有关新加坡、香港、美国、德国四家分节通览,待再整理后,呈供大家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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