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给电网企业的影响有多大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09-04 13:12:59


《反垄断法》给电网企业的影响有多大
    被受电网企业关注的《反垄断法》8月30日正式“面世”。根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议程,30日的会议这部基本成熟的法律草案通过审议,明年8月1日颁布执行。哪么,《反垄断法》:能否撼动网企巨无霸?对网企影响有多大?电网关心的是什么?带着种种疑问,笔者走访了相关部门和国家电网下属公司。国家电网下属公司认为,他们十分关注的我国首部《反垄断法》草案即将审议通过。
   《反垄断法》:对电网企业影响的疑问将持续
    湖南大学法学院有关研究人员认为,《反垄断法》出台以后,会对国家电网等垄断企业有一些影响。因为一部法律的出台,要通过一些配套法规来完善,并要通过一段时间才可能慢慢规范起来。虽然目前社会对《反垄断法》的认同度很高。但至少在最近一两年内对国家电网等垄断企业不会有太大的影响。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近日表示,三年内,国资委将根据利润水平、成本控制能力等因素构成的综合指标为中央企业排定座次。届时做不到行业前三名的,将被国资委强制重组。
    求大求强,一贯是中国的国企管理明晰思路。在实践层面,一系列数据显示,中国国有资产正在迅速向大型国企集聚,这些企业创造了国有企业几乎所有的利润;而众多的国有中小企业,由于在竞争性市场中亏损严重,生存困难,正通过兼并、转制等一系列途径逐渐退出市场。
    至少在可观测的范围内,中国的国企改革成就不俗。在电力等行业的强力带动下,今年上半年国有企实现利润7535亿元,同比增长31.5%,其中,中央企业依然是绝对主力,上半年实现利润5418.3亿元,同比增长29.6%;地方国有企业的利润贡献虽然占不了大头,但是增长速度却超过了中央企业,上半年地方国有企业实现利润2116.7亿元,同比增长36.5%。 从行业看,上半年钢铁行业的利润增幅高达116%,石化利润增幅95%,机械、化工、电力等行业实现利润增幅超过50%,分别为73.6%、63.7%、59.4%。
  恰恰因为形势变迁,新的担心和争论同样在生成,譬如说,近年来中国全部企业利润不断呈现向上游国有垄断企业集中的趋势。从今年上半年统计显示,仅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宝钢集团、中国3家通讯公司、中国2家电网公司实现的利润,就占到了全部中央企业利润的80%。问题则是,这些高度垄断国企交出的漂亮的成绩单,能够作为中国国企改革成功的有力证据吗?随着中央级国有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其本已坐拥的垄断特权会否继续得到强化?
   一方面垄断企业在立法的博弈中,为自己争取着最大利益,另一方面垄断企业在社会舆论的强压下,也在悄悄地进行变革,但收效甚微。
    这其实更深地涉及国企改革最终使命之所在。从根本上来说,除了因产权虚置而带来的国企“通病”以外,受困于传统的发展战略思维,我国大部分大型国企集中在并不具备比较优势、资本过度密集的产业和产业区段,这样的产业选择决定了这些企业在一个开放、竞争的市场中不具有自生能力,很难获得市场上可接受的正常利润水平。因此,无法靠自身的力量发展起来。
    这也正是湖南省国资委负责人所认为的:“为了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为了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国资管理部门被迫以强化垄断来自我获利———这确实是一个合乎逻辑的选择。”
    众所周知,在《反垄断法》13年艰难立法中,电网行业进行的内部改革虽然直观。但仅是在垄断行为上,集中和加强了其通过市场准入和价格两项确保其在市场中的控制地位。而在社会舆论声势浩大的“讨伐”中,垄断行业的自改虽然也在这两项控制中寻找突破。但事实上,中国电网行业的内部改革一直在进行,然而,电网行业的自身调整效果并不乐观。
    正如国家电监会信息中心统计分析处处长、资深电力专家杨名舟分析电力改革时说,厂网分离其实没有真正实现。由于改革不到位,如今全国绝大部分中央国有电网资产集中在一家公司。这样一来,直接的结果是发电、输电、配电、售电等环节仍集于一体,厂网不分,垄断依然存在。因而,从原国家电力公司“裂变”而来的国家电网公司,仍然没有摆脱其原有垄断和行政主导的行为模式。
    这也是正是参与《反垄断法》立法活动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工作人员所说的“行政性垄断的形态改变”。电力改革开放以后,发电市场逐步放开,但是供输配电售的电网垄断,却被保留下来。“这些年中,这些行业不仅仅没有引入实质性的竞争,而是通过产业政策、财政的补贴,银行的优惠贷款、国企的改制等方式加强了垄断。”
    但国家电网下属公司有关人员表示,其实上网和供电电价并不是由他们来定,而是国家发改委定的,他们只是这个电价的执行者。他说,“作为一个特大国企,在《反垄断法》还未出台前,我们不好评价。但是,我们一定会坚决执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反垄断法》:承认网企市场支配地位,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将受罚
    根据“只反垄断行为,不反垄断结构,只反限制竞争,不反垄断地位”的国际通行,《反垄断法》草案采用了这种国际通行做法。也就是说《反垄断法》已经承认电网企业具有市场支配的地位。
    湖南省国资委负责人说,国资管理部门被迫以强化垄断来自我获利,虽然是合乎逻辑的选择。但他也认为,其日益暴露出的弊病则在于,垄断条件下所产生的价格是扭曲的,市场主体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是错位的。所有这一切,与建立完善市场经济的大目标并不契合。
    不过,湖南大学法学院有关研究人员对刚刚获得通过的《反垄断法》置“谨慎乐观”态度。他说,“将从一定程度上扭转大企业挤压小企业生存空间的现状,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垄断对市场经济造成的破坏。”大体而言,中国国企管理体制所应着眼的大处主要是,政府作为市场经济的“守夜人”、全民利益的代表者,需要在更高的层面思考和确立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角色和定位,只有这样,才能为包括反垄断以及国资管理部门本身公司化等在内的改革注入新的活力、新的动力。
    但省国资委负责人指出,虽然《反垄断法》已经承认电网企业自然垄断结构与市场地位,但并不是说就可以“逍遥法外”。仍居于《反垄断法》的规范之下,电网企业仍要找准自已的位子,扬长避短,以利发展。
    他认为,是社会选择了电网企业拥有自然垄断经营与产业组织结构,电网企业应该使以电网自然垄断为载体的电力资源,实现电网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深入、广泛的优化配置。而不能以自已拥有的自然垄断地位,谋本行业本企业的“高薪水高福利”。
    他最后强调,电网企业拥有的“天生”自然垄断地位,作为电网企业要通过《反垄断法》认清两点:一是在网络技术日益信息化、一体化、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强化电网的一体化自然垄断是一国经济健康强劲持久发展的动力,垄断是电网发展的自然进程与必然历程。二是电网企业要时刻注重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要不断改进自己的一体化产业组织,提高营运服务效率,更重要的是从规模经营上,以技术创新的手段,增强电网的规模经济。在范围经济上,电网企业完善深化不同电压等级的输、变、配、用电网络,优化范围经营,使电力资源在空间上得到优化配置,提高与其他能源及电力替代品的竞争能力。
     国家电网下属公司有关人员说,电网企业的自然垄断结构正是其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载体,这是国民经济极为重要的增长源泉。《反垄断法》采取立法以力求避免简单化的反垄断过程,对于电网规模经济的成长影响很大。
    根据《反垄断法》采取“盯住行业、放宽结构”的灵活态度。他认为,《反垄断法》关注的是经济行为是否规范。因此从法律角度观察电网企业的垄断,重在行为判定。电网企业要深刻领会《反垄断法》的实质,依法经营、规范行为,杜绝垄断行为。
    据了解,《反垄断法》规定有7种行为属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电网企业而言,后5种行为是电网运营服务过程中要杜绝的行为:
    一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二是“强制交易相对人与其进行交易,或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制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三是"违背交易相对人意愿,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四是"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五是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国家电网下属公司有关人员认为,电网企业作垄断企业理所当然依法被《反垄断法》所规范。
    《反垄断法》:电网关心的是“谁来实施反垄断执法”
    据了解,电网企业对于《反垄断法》,理所当然关心的是由谁来实施反垄断执法。
    根据《反垄断法》草案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设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反垄断工作。究竟谁来执法,法案没有清楚表述。但根据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并不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
    因此在国务院没有设置专门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前,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仍将对电网企业有行政执法权。《反垄断法》通过后,商务部也将参与反垄断执法,对电网企业行使行政执法权。
    不过,政府将如何使用新赋予的权力监管并购活动和调查价格操纵等违法行为尚不得而知,这为电网企业平添了某种变数。
    湖南省电力法律事务所负责人说,这部法律将赋予执法部门相当大的处置权。如果执法程序不能做到透明连贯,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会导致投资和企业活动的减少。
    据了解,这种不确定性反映出在起草反垄断法过程中的各种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将其视为帮助国内和国有企业,电网企业也将从中受益。湖南省电力法律事务所负责人认为,目前这部反垄断法草案是相对中性的,既可以用于普通的反垄断案例,也可用于推进壮大国有企业的行业政策。
    不过还有一些支持者则将反垄断法视为给中国经济引入更多竞争机制、扩大开放程度的一种方式。湖南大学法学院有关研究人员认为,垄断法能否实现这些承诺并不完全取决于最终获得批准的法律条文,而是更多取决于中国政府未来的工作重心。
    国家电网下属公司有关人员认为,《反垄断法》行政执法部门在反垄断问题能否不受外界干扰,尤其不受经济利益的趋使,一以贯之把执法之水端平,保持公正、效率、廉洁和权威,令公众关注。
    对电网企业的市场监管,是执行政出多门,各有其利。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都有对电网企业行政执法权。现在,商务部也想参与反垄断执法。而对于电网企业的反不正当竞争的监管,在电力体制改革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国家电监会成立以后,对电网企业自然性特殊性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监管。
    据了解,其实电网企业有时也是“弱者”。如某些市场监督行政执法主体为其基层执法单位改善办公条件以权谋私,打着反不正当竞争的旗号,以莫须有的罚款逼电网基层企业就范。
    国家电网下属公司有关人员指出,《反垄断法》应由过去的一般性行政执法权向专门的电力行政执法权转移。
    电网企业迫切希望国务院垂直统一管理的国家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寄希望于设立一个强势反垄断主管部门,有权独立地行使职权。这样不仅可以杜绝电网企业的垄断行为,也能使电网企业免受某些市场监督行政执法主体欺负。国家电网下属公司有关人员说:“其实电网企业也希望《反垄断法》的保护!”
    但反垄断法中并未确定哪个政府部门是主要的执法者。大多数观察人士预计,将是现有的某个部委获得这个权力,而不会重新设立一个新机构。在对一个主要的技术问题──多大规模的并购才需要报政府反垄断机构审查──进行了前前后后多次讨论后,最新的反垄断法草案并未设定具体门槛,而只是允许政府今后再行制定。
作者 :高强,注册造价师,高级经济师,是湖南省电力经技资讯公司顾问,受聘于在政府经济部门、电力经济研究机构从事电力经济信息收集咨询,研究方向:电力法规政策、电力统计数据分析、电力市场调查、为政府电力宏观政策制定、电力经济研究机构提供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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