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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物权?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7-10-01 12:43:20 / 天气: 晴朗 / 心情: 高兴 / 个人分类:偶尔感触


今天是10月1日,也是物权法开始实施的日子。

其实物权法有个最大的软肋,没有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

换言之,当政府执行的时候,这就是个最大的理由。

具体如何如何理解,我转载了一篇采访,大家可以看看。

社科院研究员李�J认为公共利益不难界定,问题是一些利益集团不愿界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李�J。 
 
 
 
  4月2日晚上,《物权法》通过后第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例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在达成协议后最终被拔出。 
 
 

  “火箭能上天,公共利益界定不了?”


  南方都市报:我们知道,在《物权法》之前,《宪法》、土地法》都有保护私有财产的内容,新的《物权法》有什么不同?


  李�J:我们国家以前没有完整物权的概念,什么是完整物权?就是这是我的,比如说这个破草棚子是我的,风能进,雨能进,但皇帝不能进。但是我们在红楼梦里看到的是,贾府什么人都不能进,但抄家的就能进。中国整个均田制从隋唐就开始,从来都没有这种私有的概念。我们讲日本机场最牛的钉子户的故事,居民不搬,高速公路就得绕道。他的所有制的概念是完整的,这个东西是我的,我可以用,也可以不用,因为这是我的。


  南都:我们注意到《物权法》里规定了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是,《物权法》里并没有界定“公共利益”这个概念,为什么会是这样?


  李�J:我先问你,你觉得公共利益难界定吗?


  南都:我想可能很复杂吧,因为现实太纷繁复杂,是不是在现实的中国界定会有很多麻烦……


  李�J:公共利益不难界定,只是我们想不想界定。《物权法》在土地的占有、使用、处分等方面,有含糊其辞、不明确、不完整的地方。这是为什么?


  在社会结构的变化导致利益分化的今天,利益是多元化的。我们从高度整体划一的计划经济体制走过来,那时假定人民的基本利益是一致的,除非你是阶级敌人。那么今天,各种利益都有其代表,谁都想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的表达,因此一部法律的制定,实际是一个利益博弈的结果。那么一个政府应该在利益的博弈中站在哪一边?这是一个问题。政府应保持中立,但政府很难做到。


  第二,这正是中国转型期的一个具体表现。一个国家的法律政策应该有个整体的结构,在深层上有一个核心理念。而我们有两个东西在打架,一个是计划经济期间的思维定式,另一个是改革开放后引进的国际准则。计划经济强调总体的利益,无视个人的自主选择,强调个人应绝对地服从总体,为总体利益做出牺牲。而市场经济和法治的社会则明确划分了私领域和公领域,认可、尊重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公权力不能侵犯个人的权利,即使是在公共利益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进入私领域,也必须补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这两种观念是根本不同的。现在我们能将火箭发射到太空,那么复杂的计算都能算出来,难道什么是公共利益不能通过一个程序界定出来?恰恰是一些利益集团不愿界定。


  南都:也就是说我们没有完全从过去的思维定式里走出来?


  李�J:对,旧有的思维体制,看你愿不愿意改了。或者深层次说是过去的问题我们怎么办。物权是在商品交易中形成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不能强买强卖,市场排除了任何强权特权,平等交易造就了今天人类财富成百上千的增长以及市场的繁荣局面。但是现在你巧取豪夺或者骗或者抢,只不过是把你口袋里的钱抢到我口袋里,人类社会总体财富并没有增加,只不过是财富转移。我们最表层的问题是利益集团不愿界定公共利益,但往深了说是制度问题。

  

  “不会有配套法规界定公共利益”

  

  南都:公共利益不明确,那凭什么去征收别人的财产,将来执行的时候该怎么办?


  李�J:我们要注意解释的功能。不明确的地方就会产生解释,解释的功能有两个,其中,一个是我们今天做的事受全球化因素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你不得不受外部影响。因为你使用物权这个概念的时候,你就进入这个“圈子”,就得按这个圈子里的规则办事。但是,你也可以什么人有什么样的解释。这很好理解:私有财产所有人对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有权自主决定“卖还是不卖”、“多少钱才卖”。这样一些浅显的规则在市场经济社会和法治社会中是人人理解的,而如果延续了计划经济年代中形成的思维方式,有些人却觉得难以理解和接受了。


  南都:《物权法》10月1日要实施了,你认为与之配套的法规会界定公共利益吗?


  李�J:我认为不会界定。


  南都:不界定,《物权法》怎么操作呢?


  李�J:什么是公共利益应该由全国人大给出司法解释,因为它是立法机关。但我想是不会给出解释的。只有在什么都不定的情况下,才对政府有利。政府在征收的时候本身就明白这不是公共利益,但是还要拆迁,他有自己的理由,那就是我不能不发展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从它产生那天起就是违宪的”

  

  南都:现在媒体上公开的说法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与《物权法》相违之处,那它有没有违宪的地方?


  李�J:当然有,从它产生那天起就是违宪的。我们讲违宪,不在于具体的条文,而在于有违其总体精神。宪法其实就是限制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的,但我们没有违宪审查制度。这里有三点:一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宪法依据是什么?二是国家的主人是谁?常态是不能伤害公民权利,如果不可避免,那必须伤害公民权利的理由是什么?三是按照什么程序去做。


  南都:那么那些强拆行为都是违宪的?


  李�J:确有违宪之处,但是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得看什么情况。


  南都:比如说强拆过程中动用法院的力量。


  李�J:这是典型的职责不分。司法机关是中立的,它服从于人大管理,不从属于政府。当司法机关听从政府的时候,这种做法本身是违宪的。这种事情的恶劣之处不在于损害了多少公民的私有财产,而是扭曲了一个民族的思维方式和行为规范。在这种情形下老百姓就想自己的方法:怎样闹,闹得太凶给抓起来,闹到什么程度得到好处最多。比如重庆钉子户事件,个例的解决没有什么意义,重要的是要考虑法律的制度问题,一个国家的制度问题。我不需要探讨用什么样的个例解决问题,我们需要探讨的是,遵守法律按照正规章程办事,才是正理,而不是走邪门歪道。

  

  “强势的利益集团会加速行动”

  

  南都:《物权法》实施后还会有强制拆迁吗?


  李�J:肯定会有。因为大家都知道,越往下越不好拆,越往后拆迁的成本越大,于是强势的利益集团会加速行动。


  南都:如果今后再出现侵害私人物权的情况,应该怎样救济?


  李�J:2006年10月11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形成“四大机制”的说法,我认为落实四大机制是解决问题的好方法。四大机制是: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


  我们现在缺乏通畅的诉求表达机制,老百姓有问题要反映,去人少了,没有结果,去人多了,就可能引发冲突。政府应该认可公众的符合法律规定的行动。要用化解社会矛盾的办法来处理问题。任何一个决策和立法都会出现三种局面:得益、损益、无关。所以我们在决策立法时应使尽量多的人接受并且受益。就算是官司打输了,也要有一个公开程序和正当过程让我明白输在哪里。


  再就是利益调处机制,既要有政府又要有民间,现代政府,假如没有一个中间的调处机制,就只有两条路可走:要么硬是把矛盾压下去,捂起来,不让公众知道;要么就是服软。所以民间的道路非常重要,政府应该重新认可民间机构的重要性。


  而利益保障机制很重要的一点是为公众的参与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使利益相同的人们能够相互协商,产生代表,形成他们共同的意见;使利益不同的人们能够相互沟通,通过对话、谈判,或者是通过第三方的斡旋调停,寻求化解冲突的办法,使利益、主张不同的各方都能够得到专家和律师的帮助,使人们的行动趋于理性,使问题能在法制的框架下得以解决。

 

最后,祝福我们的祖国繁荣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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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法律 十一 政府 执行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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