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问:谁缚住了医院抢救生命的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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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7-11-27 13:48:53
丈夫拒绝剖腹产手术签字,因而延误救治并导致妻子双亡。《北京晚报》报道甫出,人们痛惜不已也议论纷纷。僵持的三小时,医院并非不作为,而是无以作为。那么,是谁束缚了医院抢救生命的手脚?究其缘由,乃是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这是该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据此规定,即使有回天可能,患者家属不签字,医生也无法根据医疗需要施行手术。
按照职业伦理,医院要治病救人;按照签字程序,医院又束手无策。当后者对前者形成某种限制时,需要重新考量的是后者。可以看到,在属性上,该条例不是法律,而是行政规定。问题是,国务院是否有权规定医生行使自己救死扶伤的权利。我的看法是否定的。国务院及其管辖下的国家卫生部,可以就公共卫生问题发布相关政令,但它不应把权力深入到医院的治疗过程和环节中,这不在国家行政管辖的范围内。同样,医生面对任何一个医案,需要服从的是自己的职业伦理和专业判断,而不是听命于外在的行政指规。如果这里讲程序,也是法律程序而非行政程序。法律如果未对医方做出相应的程序要求,因为行政程序而酿成命案,行政程序应该为此负责。
尽管施行手术需要患者家人签字,这是各国通例;但此通例并非出自国家行政命令,而是行业公约。就公约本身言,人命关天之际,这道手续是否必须,乃是一个需要探讨的问题。说到底,签字是医方出于自保的消极举措,未必不可以理解。因为尽人力听天命,手术成功与否,常常在人力之外。另外,为治疗去除某个器官,这的确也是需要医方尊重的患者的权利。如果说在一般情况下,签字可以避免以后可能发生的医患纠纷;那么,碰到命悬一线的紧急状态,医方依然胶柱鼓瑟,坐视生命流逝,它就违背了自己的职业伦理。命比天高,救人第一,这是医生从医的第一信条,它高于也先于任何其他律令。当然,一味这样要求医生也不免苛求。以此案为例,假如患者家属不签字,医方手术又失败,官司势必打起,医方也势必败诉。救人不成反吃官司,谁都没有权利要求医生肩起这个职业以外的负担。因此,我们需要寻求某种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合法性来消解医方的后顾之忧,以免医方陷入职业伦理和法律应诉的两难困境。
在法律上,当患者生命垂危而其家属未予配合医方治疗,应当追究的是家属责任。与此对应,即便家属不签字,医方根据医疗需要施治,即使未能回天,也不必承担法律责任。这个观点可以在权利理论中找到相应的支持。法律的要义是保障权利,而生命权则为权利之首。此项权利,用美国“独立宣言”的语言表述,是“不可让与的权利”。大自然给了你生命,你不可以也无法把它转让给别人,这就是“不可让与”的含义。与此含义相关,在逻辑上,一个人也不可以或无法把自己的生命权利过渡给别人,包括自己的至亲。落实到这个女子,她不是自杀,就可以确定她同意接受医方给予的治疗,这符合她的生命权利的需要,尽管她失去了表达能力。此刻,医方即使违背家属意愿,也依然可以全权救治。因为她丈夫的意愿不是她的意愿,她无法把自己的生命意愿让度给丈夫。在这个意义上,是该男子没有权利反对医方用它认可的方式救治妻子的生命(这不是一般的治病)。该男子拒绝签字与其是他的权利,毋宁说他是在危害妻子的生命权利——妻子没有把自己的生命权授与他。由此可见,在生命的紧急关口,医方需要面对的是且仅是“不可让与”的生命本身,这时可以不需要家属签字,也无暇顾及什么管理条例。
上述权利理论可以为医生的人道主义救治做辩护,相对而言,现行管理条例第33条,却难以通过权利理论的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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