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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励逊医院被指治死患者又用时光倒流的方法“治”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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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7-21 21:08:22
/ 个人分类:案件动态
认为伪造病历导致医院举证不能
【医案旁听网消息】7月18日上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信、韩聪等人诉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宋中清律师代理原告(患方)在发表的万言代理词中,指称被告哈励逊医院治死患者又用时光倒流的方法“治”病历,是导致衡水市医学会不受理鉴定和被告举证不能的原因。
患方律师对“医学会鉴定和被告举证责任完成情况”的问题分7个方面进行了剖析阐述。其中指出医院举证不能的事实方面的原因就是医院伪造病历,患方并没有不当妨碍医院举证——
造成被告举证不能的事实上的原因
被告对衡水市医学会不予受理通知中所述原告坚持的病历不真实的问题予以了承认。被告只是辩称那不是篡改,而是事后完善。我们不妨简单看一下被告是怎样“完善”的:

外科病历记录第2页出现了两个版本:2006年7月25日(患者死后第2天)被告提供给原告复印的版本,和被告提供给法院的版本(原告于2007年4月3日进行了复印)。这两个版本内容篇幅差别很大,新的版本增加了11行半,增加了“切口感染”、“急性肺栓塞”、“急性肾衰”等诊断。并且这些新增加内容的书写时间被谎称为“2006-7-16”和“2006-7-24”,均在原告首次复印病历(2006年7月25日)之前。
这两个版本的病历记录证实,被告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在患者死后,以及原告复印病历后,能够使时光倒流,重新回到患者生前。被告不仅在患者郗艳喜实际生前给其治疗,而且在其死后,使用虚幻的“生前”时间进行“诊断”和“治疗”。当然这种“诊断”和“治疗”无法针对患者郗艳喜的生命健康,只能针对病历记录。被告把这种“时光倒流”的对待病历的做法称作“完善”,不称作“篡改”、“伪造”。毫无疑问,被告也知道一旦直接承认篡改和伪造,就意味着直接承认医院败诉。但是,被告对原告书面意见中这些病历经过加工的过程予以了承认。被告上次开庭中,法庭出示原告书面意见时,被告承认其早就掌握了原告书面意见的复印件。对包括上述两个版本在内的诸项病历不真实指称,被告仍然没有辩驳称病历是真实的。
本案没有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的情形
原告不仅配合了被告到医学会鉴定的举证活动,向医学会提交了自己掌握的从被告处复印来的病历书证,原告而且积极对病历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对比分析,形成了书面的意见,通过法院转交给医学会。原告的这些行为一方面是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又不得不被认定为协助查明真相的配合鉴定行为。这样的积极配合行为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对诉讼和举证活动的影响上,都是正面的和应当倡导的,都不能认为是对被告某种合法诉讼权利的不当损害,都不能成为举证责任转移的理由。因此,本案的医疗过错举证责任仍然在被告,没有发生转移。

哈励逊国际和平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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