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出台《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1-19 16:56:50


  记者在全省建设工作会议上获悉,广东省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1月11日正式出台《关于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将廉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应保尽保”

  根据《实施意见》,2007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要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镇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城镇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廉租住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将逐步扩大,2008年底前,全省各地要将廉租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施意见》提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实施意见》明确了廉租住房保障的对象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按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等因素确定。其中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左右划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经济适用房供应对象也是按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等因素确定。其中家庭收入标准线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150%~200%划定,住房困难标准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按照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15平方米掌握。各地根据不同的家庭人口数量、结构,合理确定所对应的廉租住房套型结构和面积标准,但是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必须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大渠道落实资金

  《实施意见》提出要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是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将本级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对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给予支持。《实施意见》提出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房价较高、住房结构性矛盾突出的市、县在近期加大力度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用于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居住,不得出租。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5年内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只能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不低于70%的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实施意见》规定,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只能是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原有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必须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出售价格以及申请、审核、公示等均严格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探索农民工廉租住房政策

  《实施意见》提出要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居条件,包括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农民工廉租住房政策。本文转载自http://ww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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