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要想把钱拿回来,莫非还得把高秀敏请回来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4-10 12:27:15


       在返京的动车上,有两个似乎通晓法律的中年人在议论何庆魁高秀敏两夫妻通过“万里大造林”获得的600多万性质问题和法律的具体执行问题。许多人侧耳听,后来有人站过来插话,后来更多的人开始议论。

       我不是法律工作者,可看资料,这两口子签的是入股协议,要拿可能利润的20%。那就不是葛优

‘自己也是受害者’,或仅仅是形象代言中的社会责任问题和退赔及道歉的问题,如果在国外那下场一定不会仅仅是象葛优退赔那么简单,那么好转弯。

美国要求产品形象代言人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一位好莱坞演员也曾因为代言虚假广告被罚50万美元。

日本明星接拍广告时非常慎重,因为,一旦他所代言的产品出现了问题,就会名声扫地。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要向社会公开道歉,会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

而欧洲人对明星代言广告不太感冒。在欧洲播放的广告大都注重依靠新奇创意来突出产品品质,很少靠明星脸来拉动人气,受严格规定的限制,明星们也不敢随便什么广告都接,因为如果代言了虚假广告,身败名裂不说,还可能遭受牢狱之灾。

所以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万里大造林是骗局,已经抓起来的管理层确定为罪犯,那这两口子应该有共犯的嫌疑。因为利润共享了,责任怎么能无关呢?我估计临下车时最后的一个老者说的话是最到位的:“你看吧,最后肯定是,钱都交给高秀敏了,她怎么处理了,我怎么知道。真想说清楚,还得把她从另一个世界请回来”。有人说:“不至于吧。那还要什么什么不要了”。另几个年轻人大笑说:“他们只要钱,早不要那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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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 法律 何庆魁 高秀敏 公安局 葛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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