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千万不要抢注域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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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2008-04-30 16:29:13
(通讯员家平)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下文称津酒集团)诉市民徐涛(化名)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一案日前经本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徐涛抢注域名的行为侵犯了津酒集团的商标权,判令徐涛停止侵权行为,注销抢注的域名,并赔偿津酒集团经济损失5000元。
“津酒”域名遭抢注 企图9800元转让
天津津酒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国营天津酿酒厂、天津酿酒厂,1953年成立,1999年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改制,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家二级企业,主营白酒及相关产品。1982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津酒集团取得“津酒JINJIU”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第16098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6类“各种酒”。上世纪七十年代,该商标随酒类产品投放市场使用,产品称为“津酒”,此后,随着公司对品牌的培育、对新产品的开发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商标知名度不断提升,产品销量及公众认可度逐步提高。
2007年6月,津酒集团发现本市青年徐涛于2006年申请注册了“www.津酒.com”域名,注册后未进行使用,曾于2007年2月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商谈域名转让,企图以人民币9800元转让该域名。
津酒集团提起诉讼 要求被告停止侵权
津酒集团认为,徐涛以高价转让为目的,没有合法根据,注册与其商标相同文字的域名,妨碍和混淆了其在全球互联网上使用自己的商标进行商业活动,徐涛的行为损害了津酒集团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津酒”商标构成驰名商标,要求徐涛撤销“www.津酒.com”域名、停止侵权、赔偿调查取证费用5000元。作为原告方,该公司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
对此,徐涛表示,“www.津酒.com”是其通过正常渠道合法注册,不构成对津酒集团的侵犯,同意注销域名,但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认定侵犯商标权 判令被告注销域名
法院认为,本案是计算机网络域名侵犯商标权纠纷,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及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津酒集团的“津酒JINJIU”商标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使用、1982年取得商标专用权以来,持续使用时间近30年,产品质量优异,得到公众广泛认可和良好评价,由此,“津酒JINJIU”商标已成为在较广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声誉和知名度的商标,已经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市民徐涛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争议域名“津酒”享有任何权益,又不能提供注册“津酒”域名的任何合法授权,其“www.津酒.com”域名主体已构成对驰名商标“津酒JINJIU”的模仿复制,徐涛以转让为目的,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注册后又企图高价转让域名,可以认定其对涉案域名注册具有恶意,妨碍了津酒集团对该域名的注册及使用,淡化了驰名商标,并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损害了驰名商标的声誉,已构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令徐涛停止侵害津酒集团“津酒JINJIU”商标权的行为,注销“www.津酒.com”域名,并赔偿津酒集团经济损失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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