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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网上辅导《国际经济法》(视频)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08 17:10:56 / 个人分类: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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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营业地是指一个当事人或一个机构长期固定用于经营的场所。
  按照公约第十条规定:应该以与合同履行有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为准。但应当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或者订立合同时所知道(设想)的情况。
  公约第2条规定:对不适用公约的合同分别进行了规定,公约第2条是从合同的种类上排除了六种不适用公约的合同: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
  (2)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
  (3)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如果在一份合同中,既有货物交割部分又有服务贸易部分,可能还有技术转让部分,几个贸易合同结合在一起的合同,如何判断该合同的性质,判断标准是哪一部分标的额大就属于哪一类型的合同。但是,公约又提出,即使技术转让部分占的份额大,公约仍然适用货物交割部分。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
  1.公约允许当事人自己约定合同的准据法,从而排斥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修改。
  缔约国提出保留的内容不能修改。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
  1.书面形式的保留。
  2.扩大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1.构成要约的条件。依公约第14条的规定,符合下列三个条件,即构成要约: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
  (2)要约的内容应十分确定,依第14条的规定,如果要约中定明了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1)要约的撤回。要约人在要约未送达受要约人时,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回。
  (2)要约的撤销。要约人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取消要约的行为称为要约的撤销。存在不可撤销的情况:要约写明了接受要约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不可撤销,并且受要约人本着信赖要约行事。
  3.要约的失效。在要约失效后,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要约失效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要约因期间已过而失效,即要约因受要约人没有在要约规定的期间内作出有效的承诺而失去效力。
  (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销而失效。
  (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约而失效。
  (二)承诺
  1.有效的承诺须具备的条件。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作出。公约第21条并没有一概地否定逾期承诺的效力,依该条规定:①对于逾期的承诺,如果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接受的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则该逾期的承诺为有效的承诺;②如果载有逾期承诺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承诺具有承诺的效力,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要约人,他认为其要约已经失效。
  (3)承诺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该条第(3)款对实质上的变更进行了规定,依该条的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条件。
  2.承诺生效的时间,到达主义,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3.承诺的撤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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