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天健永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专注于财税法、公司法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电话:010-58693119 58697282;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刘天永律师接受《通信产业报》采访,就通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问题发表律师意见!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7-15 14:06:16 / 个人分类:律师实务


通信企业申报高新必须具有核心知识产权
 
发布时间:2008.04.29 14:13  来源:通信产业报   作者:许婷
 
【赛迪网讯】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企业将享受税收优惠。国家重点支持的八大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该办法旨在明确企业所得税“两税合并”后,获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具体门槛。该专家进一步指出,尽管该办法日前才出台,但实施时间确定为2008年1月1日,这意味着根据该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从今年1月1日起计算。
 
 
随着今年起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成为了税务界关注的焦点,新的所得税法下,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似乎成为了税收筹划的唯一空间,如果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不仅关系到原来老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能否继续延续的问题,同时一些新设公司要获得该优惠政策必须关注新的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新办法规定,通信企业要想位列高新必须同时满足五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并购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核心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发人员暂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等一系列要求。
 
 
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天永对记者表示,新办法出台后对于申报高技术企业的通信企业而言首要条件是突出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没有知识产权便做不了高新。
 
 
另悉,该办法实施后,旧的两个认定办法——1996年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18号)和2000年发布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将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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