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天健永信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税务律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专注于财税法、公司法等领域的法律服务。电话:010-58693119 58697282;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刘天永:高新认定工作指引提示研发费用风险

上一篇 / 下一篇  2008-08-07 10:43:48 / 个人分类: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变化:
  1、 企业在研发活动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
  2、 企业委托境内境外机构发生的研发费用无论采取合作开发还是委托开发的方式,项目成果必须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且只认定其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
  3、研发费用还应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的规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根据此规定,《工作指引》强调,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应为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企业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
    更多高新企业认定服务内容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gx/11518.html
 (作者简介:刘天永北京华税律师事务合伙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华税律师事务所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务律师事务所。网址:www.taxlawyers.com.cn,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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