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定价,似乎是一个不能在光天化日之下呈现纸上的词语,却现实地存在于许多跨国企业,在许多财务人员口里,更像一个合理通用的财务术语。杰克是一家跨国公司的财务人员,他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在中国最大的挑战,是转让定价难度系数的提高。
提早准备关联企业相关资料
据杰克介绍,企业早在去年就进行过相关的咨询,已经开始准备关联方的有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了防止企业在税负提高下更严重的使用定价转移,一定会出台有关规定来严格管辖的,并且会要求对关联方的信息进行披露,而关联方的财务报告等信息通常不会是在相关关联交易中随时取得的资料,所以要提前准备,做好应对。
而且,由于在国内有数目较多的下属公司,企业已经开始探讨对他们进行合理的规划以简化税务合规方面的工作程序,以确保全国转让定价的政策一致。“凡是大型的跨国公司不可能等到所有东西都成文后才去匆忙应对,那样所承担的风险是非常大的,造成损失的几率也高。”杰克表示,一直在对关联集团或公司的风险进行确认,制定一些内部交易政策并且做相关的资料整理,将与关联业务、行业和市场竞争等相关所有资料保留下来。
做好财务数据分析确保独立交易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包含了与转让定价相关的条款,其中的部分规定非常有利于纳税人,与过去某些实务中以僵化的利润分割法进行转让定价管理有所不同的是,新税制及其实施条例在法规层面重申了关联交易定价需遵循的独立交易原则。据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华北区转让定价服务及税务商务咨询总监林樵基介绍,关联业务往来相关资料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颁布在即,新细则除要求企业准备关联交易的报告(其内容包括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数量、如何定价、选择定价的方法等详细资料)外,还可能包括一些行业分析的内容,以便让国税总局了解该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等情况。如果企业能够提交资料证明自己的定价方法是合理的话,那么就可以免于纳税调整。
最新草案允许选用一系列可比公司和多年度财务数据,但哪些数据可以作为标准,在关联交易中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仍旧是一个问题。
像杰克所在的公司,在专家的建议下利用2008年的数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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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siness315 (2008-4-14 16:28:08)
business315 (2008-4-17 14:03:37)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基本准则》第二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对比二者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差异:
(一)适用于企业的范围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企业,但不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而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二)《企业所得税》适用于非企业组织
《企业所得税》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事业单位、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社会团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的基金会、根据《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成立的外国商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而新会计准则不适用于这些组织,其中,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适用于《民办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三)《企业所得税》适用于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会计准则不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如果套用税法的概念,新会计准则应该不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基本假设的差异
(一)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从纳税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条规定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企业。从扣缴义务人来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应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各项所得是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八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会计主体,是指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此条规定明确了会计主体的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主体与会计主体是一致的,一个纳税主体也是一个会计主体。在特定条件下,纳税主体不同于会计主体,例如,按照新税法的规定,分公司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却可能是一个会计主体;又如,未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纳税主体,却可能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再如,由企业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等,尽管不属于纳税主体,但属于会计主体,应当对每项基金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持续经营假设
持续经营,是指会计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将无限期地继续下去,在可预见的将来,不会倒闭及进行清算。《基本准则》第六条规定: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这个前提下,会计便可认定企业拥有的资产将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被合理的支配和耗用,企业债务也将在持续经营过程中得到有序的补偿。
《企业所得税法》虽然没有持续经营假设的规定,但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两款所得的计算,基本上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
《企业所得税法》的一些特殊规定,不以持续经营为前提:例如,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些所得按项、按次征收,对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当纳税人具有纳税能力时就征税,不考虑持续经营。
再如,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此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持续经营假设相反。
(三)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
纳税年度,是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起止日期。《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会计分期,是指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为一个个连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基本准则》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纳税年度与会计分期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当企业的会计年度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当企业的会计年度不选用公历年度时,纳税年度就不等于企业的会计年度。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月的,以及企业依法清算时,纳税年度也不等于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时,预缴税款所属期等同于相同期间的会计中期。
(四)货币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基本准则》第八条规定:企业会计应当以货币计量。这说明,企业所得税计算和企业的会计核算,都是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企业的会计核算,一般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时,都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business315 (2008-4-21 13:45:05)
business315 (2008-5-07 10:22:26)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三类外商投资企业,称为三资企业。
它是经我国有关部门批准,遵守我国有关法规规定,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国外投资方与我国投资方共同经营或独立经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1.中外合资企业,又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从事某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它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企业的特点是:
(1)合营企业按合同规定占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资证明书,不发行股票。因此,不同国外的股份公司出现控股问题,谁在公司占有的股份多,谁就控制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
(2)国外规定外国投资者只能占股份49%以下,本国投资必须占51%以上。而我国的规定不同于外国。对外商合资企业的股份,只规定下限不少于25%,没有明文规定上限。
(3)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有一定比例要求。总投资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要等于投资总额的70%;且注册资本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对全营各方的认缴资本不负还本付息责任。
(4)中外合资企业都是有限责任公司,其经济责任以各自出资额为限。
(5)国外投资者所得的利润及其合法所得,必须是外汇才能汇出,这就要求在合同中规定产品外销出口比例,在经营中强调外汇收支平衡。
2.中外合营企业,又叫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按合同规定的各方投资条件,收益分配、风险责任和经营方式等进行经营的非股权式的经济组织。合营方式可以是法人企业,也可以是为实施某一项目或共同进行某一经济活动而形成的非法人式的组织。中外合营企业一般是由中国合作者提供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劳动力或现有厂房、设备和相应的水电设施等;外国合作才提供资金,先进设备和技术、材料等。
中外合营企业的特点是:
(1)中外合营双方要以法人身份签订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分配收益。它可以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可以是不具有独立资格的合营实体。
(2)合作各方权利、义务必须确立在平等互利的原则基础上,在合同中要明确合作各方提供的合作条件,一般不以货币折算的投资股金,不以合作各方的投资额计股分配利润。合作各方对收益分配和风险、债务的分担,企业经营管理方式以及合作期满的清算方法等,都应在合同中规定。
(3)提供合作条件的合作经营企业、注册资金有三种方式:一是以外国合作者无息提供的资金、设备加上中方投入的少量的现金为注册资金;三是将双方提供的合作条件均折算为投资本金作为注册资金。目前多选择第三种方式。
(4)全营企业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或其他方式提前回收投资,在未满的合营期限内,仍应按原投资额对合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否则,还本后合营企业万一出现亏损,则无法偿还,对债权人的利益无法保证。
3.外资企业,又叫外商独资企业。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的特点是:
(1)外资企业是在中国注册登记,其法定地址在中国,大部分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进行。因此,凡符合中国法规关于法人条件的,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2)我国目前的外资企业仅是相对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营企业而言,由于它的投资者不一定只有一个,可以是由几个外商建立的公司在我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所以他不同于国际上通常讲的"独资经营企业"。
(3)由于外资企业是由外商自己投资和经营,不能直接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因此,在我国设立的外资企业必须是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先进技术型企业,或产品出口型企业。
(4)外资企业的最主要特点是:自投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享其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