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是永恒的主题,人们已经习惯于站在自己的利益方说话。无论是劳方还是资方,在争论的同时,都陷入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
一项在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从诞生之日起,关于它的解读和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止过。两会期间,女首富张茵提出“取消无固定期限合同”,吸引了大量眼球;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卫平的“珠三角8000企业倒闭或转移,与《劳动合同法》有很大关系”又引一片哗然。5月8日,劳动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出台,“这是一次‘倾向于资方’的修改”的吼声震耳……
利益是这个世界永恒的主题,只是人们习惯于站在自己的利益方说话。无论是“劳方”还是“资方”,都陷入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
而对于新劳动法成了“珠三角企业倒闭”的替罪羊,有达人呼吁大家“不怀偏见”地看待这部法律:与原材料及上游产品价格上涨、外贸政策的限制、人民币升值、融资成本的提高等因素相比,《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企业的影响仍然是最小的。就算这种最小的影响真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也不能说“骆驼是被一根稻草压死的”。
珠三角8000企业倒闭或转移 新劳动法是替罪羊
“今年珠三角有8000多家企业倒闭或转移,这与《劳动合同法》有很大关系。”日前,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黄卫平在广州举行的亚澳论坛上如是说。寥寥数语的报道中提到,黄教授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成本大幅增加。
此语一出,舆论哗然。
把珠三角企业大规模的倒闭与转移归咎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这样的逻辑必然会有如下让公众舆论难以接受的推论:原来珠三角大多企业的生存是以工人权利的缺席为前提的。公众不禁需要进一步追问:劳动者权利落实重要还是企业的生存重要?
我当然相信,黄教授在学术面前的真诚。但是,需要提醒一点的是,黄教授的结论所印证的不过是《劳动合同法》实施的紧迫和必要,正如有论者所说的:“血汗工厂倒闭了有什么可惜的”。
而且,需要提醒黄教授一点是,在环境减排的“死”任务压力之下,珠三角各地纷纷提出产业结构要调整升级,有的地方甚至直接下令关闭那些可能会阻碍减排任务完成的企业(比如说,东莞近几年来就已经全部清除区域内的水泥厂和制砖厂),那么,在这些倒闭或转移的企业里面,究竟是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导致的成本增加而不得不倒闭或转移,还是因为在各地政府的“产业升级”下的“牺牲品”?
这种区分是非常必要的,把《劳动合同法》实施看作是企业倒闭或转移的罪魁祸首,可能很容易使我们忽视了现在广泛存在于珠三角各地的行政命令过度干预市场的乱象(毕竟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依赖的是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它从来就只是一个市场行为的过程)。
也就是说,我们很可能高估了《劳动合同法》的执行力,也可能低估了企业应对法律、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而更应该提醒舆论注意的是,企业在与其所在地政府政策的零和博弈现状。
针对《劳动合同法》,著名学者汪丁丁日前在《财经》杂志撰文讽嘲政府尚未摆脱“身份幻觉”从而陷入“人格分裂症”——它试图杜绝任何不通过政府进行的劳动者自发组织的讨价还价行动,同时,它又试图防止资产者从劳动者的无组织状态中榨取剩余价值。
事实上,我们可以看到,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争议和喧嚣一直不绝于耳,这样的景象当然颇具“中国特色”,一部声称广泛征询社会意见的法律,却在它出台甚至正式实施之后,争议不断。在我们的立法过程中,利益相关阶层的博弈究竟是如何缺席了的?
我们并不是怀疑政府在落实劳动者权利上的诚意,但是,当劳动者仍然无法在自发组织中历练,去学会与具有天然优势的资本讨价还价时,当政府仍然沉醉于自身给劳动者堆积起来的纸面权利,而忽视了权利实现所需要的成本时,我们的劳动者有且只有可能像过去一样,仍然在原子化的状态下生存,仍然翘首等待来自“上面的阳光与雨露”。
而其实,这样的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博弈,与企业与政府的博弈的结果都是同样的,他们或许具备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却从来就不具备与政策博弈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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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大忽悠 (2008-5-12 14:14:32)
2008年两会期间,由新闻传媒评出的“十件大事”中,头两件居然都与一项在2008年1月1日刚刚开始实施的法律——《劳动合同法》相关:名列榜首的是:在政协委员、曾为“全国首富”的女企业家张茵的提案中,提出要对《劳动合同法》中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在会上会下掀起轩然大波;紧随其后的是:广东省总工会的一位副主席,提出要在电视上与张茵就其提案进行公开辩论,为张茵所拒绝,再次成为媒体上吸引眼球的轰动事件。
为什么一部实施不过66天的法律,就引起了国人如此热切的关注?这是因为,这部法律的制定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健康和谐地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现在社会上关于《劳动合同法》的种种争论,实际上可能都不无偏颇,这也许与我国传统文化中对“法治”的理解相关。强调“以法治国”的先秦法家主张“重刑主义”,“严刑峻法”、“深督轻罪”,造就了国人一个由来已久的认识误区:似乎立法就是专门针对某一特定社会阶层或社会群体,尤其是为了要惩罚其某种“恶行”的。
现代社会中的立法,其本质是规定法律所涉及的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保证其实现,而“在法律面前”,利益相关的各方是“人人平等”的。《劳动合同法》并不应该被理解为只“保护”劳动关系中某一方的利益,更不能说是以“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来达到“保护”的目的,这部法律是对生产过程中涉及的企业家和劳动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法律规定。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家和劳动者双方对相互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实际上都有自由选择的权利。但一旦作出抉择,就必须按“市场”的游戏规则签订合同,以保证在合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的实现。在这里,新近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主旨应该说并无偏袒之嫌。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劳动力市场是一个分配人力资源和协调就业的市场。这个特殊的市场与一般消费品市场不同,在劳动力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所谓劳动力实际上就是人,而人是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样自由买卖的(被完全买断的劳动力就成了奴隶)。因此,许多经济学著作都把劳动力市场上的交易称为“租借”,而不是买卖。
企业家到劳动力市场上去“租借”劳动力,其对劳动力的需求是一种“派生需求”:企业家需要的并非劳动力本身,而是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产出的可供出售的产品和服务,进而获得收益。因此,对劳动力的需求实际上源自对产品和服务以及由此而获得利润的需求。
劳动者到劳动力市场上去“出租”自己的劳动力,是因为他们需要以此获得工资来购买商品与服务以满足他们和他们的家庭的需要,譬如食品及其他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乃至房屋、家电、汽车……他们在生产过程中付出劳动力,包括脑力与体力,以完成既定的任务来交换一份稳定的工资。
综上所述,在劳动力市场上所发生的交易,实际上是以劳动力为目标,企业家和劳动者之间达成的一种特别的“租赁关系”,在国际上,常常称之为“劳资关系”或“雇用关系”,亦即我们今天所讨论的“劳动关系”。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家的行为和社会活动是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而劳动者则要通过工作获得稳定的工资来满足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需要。社会学理论认为,市场是以利己主义而非利他主义为导向的,这种对个人利益的理性计算和企图,会破坏传统的道德契约和感情联系,甚至会引起社会冲突。因此,必须在私法规范的范畴中,通过一纸合同作出明确约定,主张双方在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这才能使劳动关系走向和谐。如果缺乏这种契约,市场就会逐渐变得无情,市场关系就会变得不可靠,市场参与者就很少会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
综上所述,通常所说的劳动,是指生产过程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总和。但经济学常常把企业家的行为从生产过程中独立出来,并与劳动者的行为相区分。企业家行为常常是指生产过程中的组织与管理行为,以及承担风险的意愿。因为在生产过程中承担不同的角色与分工,所以企业家和劳动者都必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就是劳动关系。在现代社会里,劳动关系常常通过法律的形式给予规定,这就是法定劳动关系。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劳动法体系,是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个世纪80年代,农民工开始进入城市,中国最初的劳动力市场就是由他们创建的。因为中国8亿多劳动年龄人口的客观存在,使劳动力市场成为企业主说了算的买方市场。但是,随着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民工的选择多了,从在当地企业间频繁“跳槽”,近年来发展为区域间的转移,譬如,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从珠江三角洲转移到长江三角洲,这使一些地方闹起了“民工荒”。这说明,以前那种绝对的买方市场已经进入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在这样的社会脉络中,企业发展需要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劳动者及其家庭则需要有可预期的未来生活,所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对企业主和劳动者都有利,《劳动合同法》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出台的。
张茵在其谈话中,几次提到“双刃剑”,其实,几乎所有的社会政策都是这样。从另一个角度看问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似乎是对企业的约束,但“民工荒”再发展下去,可能长期合同反倒对企业主有利了。认识到这个问题,企业主应该认真地与代表工人的工会进行集体谈判,双方通过对话、交流、沟通和互动,把利益诉求摆到桌面上,然后再进行协商和必要的妥协,在这样的基础上签订的才是有效的合同,这样的合同承载的才是和谐劳动关系。这应该才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初衷。
高级大忽悠 (2008-5-12 14:16:49)
客观分析导致出口加工企业运营困难的主要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原材料与上游产品价格大幅上涨。据商务部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2007年前10个月,全国主要钢材平均价格为每吨4236元,与去年同期相比上涨7.73%。铜、锌、锡、镍平均价格分别为每吨64473元、30635元、11.84万元和35.01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涨5.21%、15.79%、43.80%、69.64%。36个大中城市93号汽油平均市场零售价格为每吨6379元,比去年同期上涨2.24%。425、325强度普通硅酸盐水泥平均价格分别为每吨344.12元、31427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上涨0.75%、2.43%。2006年底煤的价格在450元-500元/吨,2007年煤价升至490元,最高达到了640元。综合计算,由于原材料及上游产品价格上涨,国内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了20%至30%,成为推动企业成本上升的第一因素。
国内绝大多数企业也承认成本上升主要来源于原材料及上游产品价格的上涨。家电协会相关负责人就表示,正是由于铜价的暴涨和钢材价格的持续上涨,家电制造业成本大幅增加,许多家电生产企业不堪原材料价格上涨的沉重负担,不得已才准备出台提价措施。领涨国内家电市场的海尔在调价通知中表示,产品涨价的原因来自综合成本的上扬,而列在第一位的是铁矿石涨价引发的原材料钢材价格上涨以及燃油价格上涨推动的物流及运输成本的增加等原因。有人可能会把反驳说,原材料与上游产品价格的上涨,主要影响是的国内制造业与资源密集型产业,但对珠三角地区两头在外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影响应该不大。而实际情况是,因为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本来就是微利,对成本上涨的敏感程度远远超过制造业。所以,原材料及上游产品价格上涨对劳动密集型加工工业的影响,丝毫不亚于对制造业及资源密集型产业的影响。
第二,国内外贸政策的变化。近几年来,由于国际贸易顺差不断拉大,人民币升值压力不断累积,国内被迫调整了外贸出口政策。调整的基本方向就是对劳动密集型低加工工业的出口予以限制。从2006年下半年以来,国内针对劳动密集型低端加工工业出口出台限制政策最为密集。2006年9月14日,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6年11月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发布《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以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为主,涉及804种(10位码)税号商品。2007年4月5日,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联合发布《2007年版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新加入的商品主要是在2006年已取消出口退税、但还没被列入禁止类的商品。2007年6月18日,财政部等发布《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此次调整共涉及2831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37%。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新一批《加工贸易限制类商品目录》,共涉及2247个十位海关商品编码的限制类商品,其中1853个是新增的,新增的商品类别主要涉及塑料原料、纺织纱线、布匹、家具、金属粗加工产品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根据新政策的规定,对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将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也就是按限制类商品进口料件应缴关税和进口增值税的50%上缴台账保证金,这使涉限企业的资金压力骤然上升。 直接针对劳动密集型低端加工工业出口限制政策,给这些企业制造了很大的成本,特别是对纺织鞋帽、珠宝首饰、皮革、化工、饲料等传统优势产业冲击最大,而这些企业又集中在珠三角地区。比如,在珠三角投资的香港厂家有5.75万家,其中34%属于进料加工,47.4%属于来料加工,统计显示,2007年上半年,广东涉及新版"加工贸易限制类目录"中有实际进出口记录的加工贸易企业共7647家,占同期广东有实际进出口记录加工贸易企业总数的23.9%。其中,广州受到此次政策调整影响的有470多家加工贸易企业,有25.87亿美元列入新增限制类目录,占广州加工贸易出口总值一成多。深圳方面,出口退税以及台账"实转"政策直接影响深圳加工贸易出口累计171亿美元,占加工贸易出口额的18.6%。东莞则有3000多家企业受影响。仅台账保证金涉及企业1800多家,按"实转"需交27亿美元的保证金,对流动资金影响巨大。 正因此,去年8月14日,商务部等七部委调研小组抵粤在广州、深圳、东莞三地召集加工贸易企业座谈,部分港资台资企业坦言苦衷,称成本增加,运作困难。希望有关部门在执行相关政策过程中,能给予更柔性操作,尽量减少损失。
第三,人民币加速升值的影响。
自2005年7月汇改以来,人民币一直保持升值态势。人民币升值,直接影响到出口加工工业的利润。在一个以美元结算的国际市场上,且不说人民币升值对市场占有份额的影响,仅考虑兑换因素,人民币升值的幅度直接意味着出口加工工业最终以人民币衡量的利润被抵销的程度。由于至2007年年初,央行对人民币采取的是"小幅慢升"的策略,加之出口加工工业事先将预期升值对价格的影响因素考虑进订单之中,因此,人民币升值的影响并没有显现出来。但2007年下半年以来,人民币升值突然提速,而且呈现加速度之势。统计表明,仅2007年10月底以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加速上升,至三月初,短短四个月累计升幅达5%左右,直逼2007年全年升幅。人民币这种加速升值使出口加工企业压力陡然提升。
以出口导向最为明显的纺织服装业为例:2006年纺织服装业为抵销人民币升值影响,出口提价幅度为7.37%,人民币升值幅度为3.35%,简单计算,纺织业利润仍然可增长4.02%;而到了2007年,纺织服装业出口提价幅度为7.26%,人民币升值幅度却达到了6.85%,纺织业利润增长速度竟然下降到了0.41%!尽管统计表明2007年1-11月规模以上纺织行业利润总额为1063亿元,但利润主要来源于消化成本较为容易的大型国有骨干企业。有人计算的结果是,占68.52%的企业(约29675户)利润总额仅占到全行业的10.81%,约114.91亿元,平均每家企业利润仅为39万元左右。纺织工业协会会长杜钰洲则在广东表示,尽管去年中国服装出口价格增长了8%,但国内纺织企业中每六家就有一家亏损。纺织行业排名后三分之二的企业利润率仅为0.74%。正因为人民币升值对低端出口加工工业利润影响很大,06年下半年以来,我国出口贸易结构也正在发生变化。汽车及零部件、机电、电子信息产品和船舶等较高端产品的出口增速明显高于玩具和服装等传统主流商品。
第四,融资成本提升。长期以来,中小企业融资就比较困难,融资成本远高于大型企业。而2006年始,两方面的原因极大地提升了中小企业尤其是出口加工企业的融资成本。
一是股票房地产等资产价格急剧上涨,使投资利润很低的出口加工企业融资困难。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截止到07年10月,北京房价已经连续18个月涨幅度超过8%,深圳连续21个月涨幅超过10%。与此同时,中国的证券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2007年10月16日上证指数达到了6124点的历史新高,比2005年6月6日的最低点(998.23点)上涨了613.6% 。而就是股票与房地产等资产价格暴涨的同时,出口加工企业的投资利润非常低。据了解,2007年纺织服装业利润率只有4.09%。玩具与制鞋业的利润率才3.7%。郎咸平先生称这种状况为中国特有的"二元经济",即"过热部门"与"过冷部门"并存。在这种情况下,以收益率为惟一标准的资本,更快地从利润率很低的出口加工企业流出,转而流入股票与房地产业。造成了出口加工企业"失血"。
据郎咸平先生观察,2007年在珠三角地区,许多加工企业在利润的压迫下,被迫关门,将抽出的资金转向了股票与房地产部门。二是央行逐渐缩紧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剧了出口加工企业资金困难。在从紧的货币政策下,商业银行首先缩紧的就是中小型出口加工企业的贷款。这是因为,商业银行本来就预期中小型出口加工企业将由于成本上升、人民币升值、美国次贷危机影响等原因前景并不乐观,因而调高了这些企业的信贷风险,另一方面,央行严格限制贷款规模,为了维持利润,商业银行更有积极性收缩对这些企业的贷款。据相关报道称,07年下半年以来,珠三角地区出口加工型企业已经很难从银行贷到款项;即使能贷到,商业银行在央行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到100%也是常有的事。在此背景下,民间借贷市场也普通大幅度提高了出口加工型企业的借贷年利率。在珠三角地区,一些民间借贷的年利率甚至达了30%左右!
最后,美国次贷危机的影响。
在刚召开的人代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江苏代表团发言时表示,"次贷危机会影响欧美对中国产品的需求,从而影响中国经济。" 刘明康更是指出,相对于其他地区而言,东南沿海地区对产品外贸有较大的依赖性,因此受影响将更大。实际上也是如此。次贷危机重创美国经济,也重创了美国对中国商品的需求。去年下半年以来,珠三角地区纺织服装业来自美国的订单大为减少,一些出口美国占全部产品80-90%以上的企业因此而陷入停产或半停产状态。2008年1月,我国对美国出口比去年同期仅增长5.4%,比去年同期增幅大幅回落22.7%。
除了上述因素之外,出口加工型企业运营困难的确还有一个因素:即劳动力成本上升。但必须清楚地指出,这种上升并非是由于2008年元月1日才开始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带来的,而是由2002年开始包括珠三角、长三角在内普遍蔓延的"民工荒"导致的需求不足型劳动力价格上涨带来的。以珠三角为例,农民工紧缺其实在2002年就出现了苗头:当年进入珠三角的农民工竟然首次出现了零增长。2004年,"民工荒"在珠三角集中爆发。仅东莞一地,农民工缺口就达30万人,而尤其以电子、玩具、制衣、电脑、制鞋等行业缺工最为严重。2005年以来,"民工荒"进一步加深,其中,2006年珠三角地区农民工缺口达到了200万以上。"民工荒"出现的一个基本背景是:在珠三角地区,外来工对广东GDP增长的贡献率约为25%。而至2004年以前的近12年,农民工月工资只提高了68元,在扣除通胀因素后竟然是负增长!以至于前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感慨道:珠三角地区民工的月均工资"只够一天吃四碗炸酱面"。正因此,"民工荒"出现后,为了能够留住或新招到农民工,珠三角地区出口加工型企业纷纷调高工资。近三年中,沿海地区农民工工资则呈现"三级跳",平均每年增长100多元,有的省份涨幅接近20%。但即使如此,2007年第四季度,珠三角地区的用人需求同比增长71%,而求职人数增速是32%,需求明显快过供给。面对这种情势,任何一个崇尚市场自发力量的经济学家都只能给出"继续涨工资"这个惟一的处方。也就是说,是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决定了2004年以来出口加工型企业劳动力工资与待遇的上升,这与07年5月才通过、08年元月才实行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任何关系。
正因为上述因素,出口加工型企业从2006年年中开始就已经显露出败象。仅以鞋业为例,2007年9月初,由中国轻工工艺品进出口商会、中国皮革协会、香港鞋业商会、广东鞋业厂商会、温州市鞋革行业协会等十几家商会协会发起的中国鞋业组织联席会在北京成立,会上同时发布的《中国鞋类贸易发展报告》指出,国际上,贸易保护措施频发,国内,企业面临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上升、原材料价格上涨、退税率下调、加工贸易政策调整等一系列问题,我国鞋业面临着严峻的国内外形势,一部分鞋业企业甚至被迫停产倒闭。部分外商撤资也早在2007年年初就已经开始,香港《大公报》2007年3月28日就以《珠三角地区港商外迁成大势》报道港资大规模撤退至长三角或内地情况;韩资撤资则更早,2006年上半年,部分韩资就关闭在珠三角地区的中小型加工工厂或撤走资金的总额超过2亿美元。因此,企业倒闭与外商撤资绝不是《劳动合同法》实行之后才出现的。
通过上文详细列举出的诸多数据与事实,我相信,任何一个不怀偏见的经济学家都应该承认这样一个事实:当前部分中小企业尤其是珠三角地区出口加工型企业遇到的困难,绝不是《劳动合同法》的通过与实施造成的。实际上,如果我们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关于直接提高劳动力工资成本的任何新的规定,而只是重申了此前相关法律与政府规章已经规定过的用人单位保障劳动者最低工资,并为劳动者按期交纳各种已确定的保险金。而至于"无固定期合同"条款,只是提高了企业解雇劳工的成本,而不是使用劳工的成本。当然,考虑到此前一些中小企业并没有按政府要求实施最低工资制度,更没有为农民工交纳"三险",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这些企业不得不依法从事,从此意义上讲的确提高了企业用工成本,但与原材料及上游产品价格上涨、外贸政策的限制、人民币升值、融资成本的提高等因素相比,对企业的影响仍然是最小的。退一万步讲,就算这种最小的影响真是"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我们也不能说"骆驼是被一根稻草压死的"吧!